李真受賄貪污案二審宣判
央視國際 (2003年10月09日 20:54)
CCTV.com消息(新聞聯播):今天上午,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唐山對李真受賄、貪污一案公開宣判,依法裁定駁回李真上訴,維持一審對李真的死刑判決。
2002年8月30日,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李真在擔任河北省政府辦公廳秘書、河北省委辦公廳秘書和副主任、河北省國稅局副局長和局長期間,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814萬餘元;夥同他人侵吞中國東方租賃公司河北辦事處人民幣、中興電子公司和尼瓦利斯有限公司股份,共計折合人民幣2967萬餘元,李真從中分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70萬餘元。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李真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以貪污罪判處李真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力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李真不服,提出上訴。李真及其辯護人主要提出,原審法院認定的受賄事實有的不構成受賄罪:不構成貪污共犯;有立功表現,應從輕或減輕處罰。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認為原判決認定李真受賄有證據證實,經一審庭審辯論、質證,確鑿無誤,足以認定。認定李真貪污,有一審庭審辯論、質證,確認其在共同貪污犯罪中,是貪污犯罪的犯意提起者,積極參與策劃並非法佔有公共財物,其“不構成貪污共犯”的辯解,與事實不符;在押期間,促其同監在押人員主動交待犯罪的行為不屬刑法規定的“立功表現”,不構成立功;李真檢舉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有的雖已構成犯罪,但早已被我有關部門掌握,有的不屬犯罪行為,其檢舉揭發行為亦不構成立功。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核實後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李真無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此裁定將依法報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責編:復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