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資料:歷史上的伊拉克臨時憲法
央視國際 (2004年03月08日 19:15)
新華網北京3月8日電(記者王龍琴)自1958年以來,伊拉克共和國曾多次頒布臨時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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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7月的伊拉克臨時憲法規定:伊拉克是阿拉伯民族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伊拉克共和國是獨立和自主的;人民是一切權力的來源,一切公民不論年齡、宗教或信仰,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伊斯蘭教為國教,巴格達為首都。
1964年5月的臨時憲法規定:伊拉克共和國以阿拉伯的傳統和伊斯蘭精神為依據;伊拉克的目標是阿拉伯全面統一,並以和阿拉伯聯合共和國的統一作為起點;以伊斯蘭教為國教,保障公共和私人財産等。
1968年9月的臨時憲法規定:伊拉克是“人民民主國家”,“伊斯蘭教為國教”;經濟上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私有制;取消總理;總統是國家元首,行使政府首腦職權,並兼任武裝部隊總司令和國家最高權力機構--革命指揮委員會主席。
此後,伊對1968年的臨時憲法進行過多次修改。1970年7月修改後的憲法規定:“在科學和革命的基礎上建設社會主義制度”。1995年9月修改後的憲法規定:國家總統的産生由任命改為直接選舉,即通過革命指揮委員會提名、議會批准和全民公決三個步驟産生。憲法還規定總統的任期為7年,可連選連任。
1979年,薩達姆上臺執政。根據1968年的臨時憲法規定,薩達姆成為伊拉克革命指揮委員會主席和伊拉克共和國總統。
責編:柳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