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首腦會議未能就制憲達成一致
央視國際 (2003年12月13日 23:30)
新華社布魯塞爾12月13日電:為期兩天的歐盟首腦會議13日在布魯塞爾未能就歐盟制憲中的棘手問題達成一致,但同意在愛爾蘭明年上半年擔任歐盟輪執主席國期間就這一問題繼續磋商。
前來參加此次會議的一位外交人士説,歐盟輪值主席國意大利總理貝盧斯科尼提出的打破僵局的折中方案未能説服波蘭和西班牙作出讓步,這兩個國家堅決反對削減他們的投票權力。
歐盟中的英法德意四個大國堅持歐盟應當採用憲法草案中提出的有效多數表決機制,而西班牙和波蘭則堅持認為,歐盟理事會應當採用2000年《尼斯條約》提出的表決機制。
歐盟制憲參與國的主要分歧集中在歐盟理事會的表決機制和歐盟委員會的構成上。根據憲法草案,歐盟委員會將由目前的20名委員削減到15名委員。而歐盟中的中小國家主張,每個歐盟成員國應當至少在歐盟委員會中擁有一個委員的席位。
關於有效多數表決機制,歐盟憲法規定,應採用一半以上成員國並代表至少60%的歐盟人口的辦法。波蘭和西班牙則認為,這種決策機制將使歐盟大國更容易左右歐盟事務。上述兩國是《尼斯條約》的受益國。該條約使它們在歐盟事務中擁有了幾乎與法德同等的表決權。
【新聞背景】歐盟理事會的表決機制
新華社布魯塞爾12月13日電:歐盟制憲進程已進入最後階段,圍繞歐盟表決機制的爭執越來越多。此次在布魯塞爾舉行的為期兩天的歐盟首腦會議13日未能就制憲問題中的表決機制達成一致。
作為歐盟主要的決策和立憲機構,歐盟理事會自誕生之日起,就傾向於盡可能採用“一致通過”表決機制實現決策。但這一機制在實踐中並不容易執行,特別是隨著歐盟成員國數量的增加,“一致通過”表決機制的運用越來越困難,於是就産生了“簡單多數”表決機制和“有效多數”表決機制,其中“有效多數”表決機製成為歐盟理事會的主要表決機制。現對這三種表決機制簡單介紹如下:
一、“一致通過”表決機制
在一些意義重大的問題上,歐盟理事會採用了“一致通過”表決機制,其範圍主要包括:外交與安全、內政司法、稅收、憲法事務、社會保障機制、能源、文化、工業和與發達國家簽署協議等。
二、“簡單多數”表決機制
“簡單多數”表決機制主要用於對程序性決定進行投票表決。歐盟每個成員國只有一票,一項決定以贊同票的多少決定是否被通過。
三、“有效多數”表決機制
歐盟理事會的“有效多數”表決機制由來已久。1987年生效的《單一歐洲法令》、1993年生效的《馬斯特裏赫特條約》和1999年生效的《阿姆斯特丹條約》都進一步擴大了“有效多數”表決機制的適用範圍。目前,在涉及內部市場、某些教育事務,以及環境、消費者事務和歐盟區域發展基金等問題時一般都會採用“有效多數”表決機制。
歐盟理事會的“有效多數”表決機制又分為以下三種:
一、日前正在使用的“有效多數”表決機制
在這個表決機制中,歐盟15個成員國視其在歐盟中地位和影響力的不同,分別擁有兩票到10票的表決權。歐盟理事會的總票數為87票,有效多數為62票。這種“有效多數”表決機制將運用到2004年5月1日。
二、擴大後使用的“有效多數”表決機制
自明年5月1日10個準成員國加入歐盟至同年11月1日,歐盟理事會將使用過渡性表決機制。但從2004年11月起,歐盟理事會將採用《尼斯條約》中規定的新版“有效多數”表決機制:即總票數為321票,有效多數為232票並能夠代表一半以上的成員國。
三、正在制定中的“有效多數”表決機制
歐盟正在制定的“歐盟憲法”對“有效多數”表決機制又有更新,要求有效多數能夠代表一半以上的成員國和60%以上的歐盟人口。歐盟計劃從2009年11月起執行這一表決機制,但目前歐盟成員國和準成員國對該表決機制存在很大分歧。(記者馮堅 吳黎明)
責編:陳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