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拉克戰爭信箱伊拉克戰爭與《聯合國憲章》
央視國際 (2003年03月20日 21:00)
新華社北京3月20日電:問:為什麼多數國家認為美國發動伊拉克戰爭違反了《聯合國憲章》?
答:聯合國憲章被認為是聯合國的基本大法,它既確立了聯合國的宗旨、原則和組織機構設置,又規定了成員國的責任、權利和義務,以及處理國際關係、維護世界和平與安全的基本原則和方法。遵守聯合國憲章、維護聯合國威信是每個成員國不可推脫的責任。
《憲章》提倡和平,反對戰爭。《憲章》序言部分開宗明義地説,“我聯合國人民共同決心,並準備免除後世再遭當代人類兩度身歷慘不堪言之戰禍(指兩次世界大戰)……”
《憲章》提倡國際社會在維護世界和平時採取集體行動。《憲章》第一章第一條明確規定,“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併為此目的採取有效集體辦法,以防止並消除和平面臨的威脅,制止侵略或其他對破壞和平的行為;以和平方式並依照國際法原則,調整或解決足以破壞和平的爭端或情勢。”
《憲章》規定聯合國成員一律平等,相互尊重主權、領土完整和政治獨立,反對使用武力或武力相威脅解決彼此間的糾紛,提倡通過對話和談判方式化解爭端。《憲章》第一章第一條、第二條,第五章第二十三條,第六章第三十三條等條款均對此有所規定。
《憲章》強調安理會在維護世界和平與安全方面的權威性,規定只有安理會有權採取包括軍事手段在內的一切必要措施維護世界和平與安全。而且強調只有所有非軍事手段被證明無效時才可訴諸武力。《憲章》第五、第六和第七章對上述原則有詳細的表述。
責編:水晶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