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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前,珍惜生命和尊重人權的理念已經受到越來越多人的認同。然而,由於社會現象本身的錯綜複雜和大變革時代各種思想的激烈碰撞,對於一些涉及到犧牲精神和生命安全、社會責任和公民權利發生矛盾的事件,各方的看法仍然存在著明顯的分歧。
  我們每個人生活在社會中,都有可能會在某個時候遇到生與死的考驗。如何回答這個沉重的問題,對我們社會的發展有著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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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可以犧牲之輕?


2002年01月11日


    隨著我國的改革開放和社會發展,人們的思想觀念也發生了不少變化。當前,公民的權利已經受到了高度的重視,我國領導人多次強調生存權和發展權是最基本和首要的權利。在八十年代末至九十年代初,少年英雄賴寧為撲救大火犧牲的英勇行為曾廣為傳頌並成為學習的榜樣,但數年之後人們重新審視這段歷史時,卻有了不同的看法。現在孩子們被教育在遇到危險時要首先考慮自救和保持冷靜,而不是輕言犧牲。這充分表明,珍惜生命和尊重人權的理念已經受到越來越多人的認同。然而,由於社會現象本身的錯綜複雜和大變革時代各種思想的激烈碰撞,對於一些涉及到犧牲精神和生命安全、社會責任和公民權利發生矛盾的事件,各方的看法仍然存在著明顯的分歧。




    背景資料一:黑龍江佳木斯綁架他人殺害2名民警的3罪犯被判死刑




    背景資料二:佳木斯警方偵破百萬元綁架案續:3罪犯被處以極刑




《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130條
第十一章 嚴重違反社會主義道德類錯誤
第一百三十條 遇到國家財産和人民生命財産受到嚴重威脅時,臨危退縮,能救而不救,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在前不久黑龍江佳木斯市警方破獲了一起綁架、襲警、劫持人質特大暴力案。在案件偵破過程中,兩名幹警英勇犧牲,4名人質全部獲救。當兩名幹警與5名手持刀槍的歹徒奮勇搏鬥的時候,被綁架人之一張允亮趁機奪門逃走,因此受到了佳木斯市紀委的黨紀處分。佳木斯市紀委認為,任市金鼎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長的張允亮身為共産黨員,在人民生命財産受到嚴重威脅、兩名人民警察與5名綁匪展開殊死搏鬥的緊要關頭,卻貪生怕死、奪門而逃,導致兩名民警孤軍奮戰、寡不敵眾、壯烈犧牲的嚴重後果,在人民群眾中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根據《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130條規定,佳木斯市紀委、監察局決定開除張允亮黨籍,建議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罷免其董事長職務。這一決定得到全市黨員幹部和人民群眾的擁護。




    與此相反的一個實例是,2000年6月19日,在張君犯罪團夥瘋狂襲擊重慶市商業銀行陜西路支行運鈔人員時,面對突如其來的襲擊,年僅30歲的銀行出納員張勁勇敢地擔起保護庫款的重任,抱著庫款飛跑,試圖躲避歹徒的襲擊。中彈倒下時,她還將庫款包壓在身下。當歹徒搶奪庫款包時,她緊緊抓住庫款包不放,喪心病狂的歹徒又向她胸部補射了兩槍。張勁犧牲後被重慶市人民政府追認為革命烈士,重慶市商業銀行開展了向張勁學習的活動。




    對於以上的兩個事件及處理決定,在社會上存在著兩種對立的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身為領導幹部、共産黨員的張允亮,在幹警為解救自己浴血奮戰和親人身陷險境生死未卜的情況下,貪生怕死臨陣脫逃,其行動是可恥的,其人格是卑劣的。對這種給黨的形象抹黑的人,理應給予處理。出納員張勁在國家財産受到威脅的緊急關頭,不顧個人安危與持槍歹徒英勇鬥爭,理應受到人們的尊敬,成為社會學習的榜樣。




    另一種觀點認為:張允亮作為被綁架人,是幹警解救和保護的對象。幹警勇鬥劫匪解救人質是職責所在,要求人質解救幹警是主客倒置,不符合情理。張允亮手無寸鐵且未經訓練,加入戰鬥無益白白送死,其逃離現場減少了歹徒要挾的籌碼,已經是對幹警的幫助,對他的處理過重且根據不足。張勁為保護國家資産勇鬥劫匪精神固然可嘉,但以犧牲一條鮮活的生命為代價保護一袋鈔票代價太大。錢被搶走還可以追回,人死了不可復生。而且張勁只是出納不是押鈔警員,沒有與劫匪搏鬥的職責。她的精神應該受到尊敬,但她的做法不宜推廣。




    可以肯定的是,無論何時為了公共利益和犯罪作鬥爭都是受到人們欽佩和讚揚的,但是涉及到當事人生命安危時應採取何種行動,還需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在我國新推出的《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中,以“愛國守法、明禮誠信、團結友善、勤儉自強、敬業奉獻”作為基本道德規範,其中並未提到“大公無私、捨己救人”等以往慣用的説法,從中我們可以看出國家更為注意社會道德標準的普遍性。畢竟,以英雄模範的標準要求大多數群眾,是不現實的也是不合理的。




    我們每個人生活在社會中,都有可能會在某個時候遇到生與死的考驗。如何回答這個沉重的問題,對我們社會的發展有著重要的意義。




    問題1:公民生命與國家財産孰重孰輕?




    問題2:作為共産黨員理應要比普通群眾負更多社會責任,這個責任要多負到什麼程度,是否必須隨時準備犧牲自己的生命?




    問題3:作為國家公務人員,他在執行公務的過程中是否負有無限責任?




    問題4:珍惜生命與貪生怕死有沒有一個確定的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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