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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與以往的報案容易取證難不同,現在看來有關方面手中並不缺少證據,然而有了證據並不意味著一切OK,司法介入的裹足不前表明執法者也遇到了難處。
  對於“黑哨”是否應該受到刑事處罰,即便在法律界人士內部也存在著截然不同的觀點,相關法律解釋的空白和中國特殊國情在足球界的一些有趣體現,一時讓執法者也有了手足無措的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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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茵黑哨是否犯罪


2002年01月10日


    足壇“黑哨”這個長期危害中國足球事業的“毒瘤”現在終於到了要動“手術”的時候。業內人士的控訴、足協“掌門”的決心、新華社記者的內參、司法介入的呼喚,一遍遍地敲響著“黑哨”的喪鐘。公眾即使不能就此奢望中國的足球圈變為一塊凈土,至少可以期待對“黑哨”的懲處能夠讓大家看上幾場乾淨的比賽,讓我們對於中國成為法治社會多一分信心。




    與以往的報案容易取證難不同,現在看來有關方面手中並不缺少證據,然而有了證據並不意味著一切OK,司法介入的裹足不前表明執法者也遇到了難處。對於“黑哨”是否應該受到刑事處罰,即便在法律界人士內部也存在著截然不同的觀點,相關法律解釋的空白和中國特殊國情在足球界的一些有趣體現,一時讓執法者也有了手足無措的感覺。




    1月8日在杭州舉行了“黑哨”問題的法律研討會,來自浙江省高校、法學研究機構、律師所、檢察院、法院、人大等機構的12名法學專家和有關當事人及眾多媒體一起,探討了“黑哨”的罪與非罪、如果有罪應定何罪的問題。雖然這次會議並沒有得出一個統一的、令人滿意的結論,但它至少為這一事件增加了一份理性的光輝。




    背景資料一:閻世鐸:現在是下決心解決“黑哨”的最佳時機




    背景資料二:黑哨能逍遙法外嗎?




    背景資料三:法律專家認為受賄裁判難逃法律制裁




    有罪論:司法介入有依據,“黑哨”判罪沒商量




    浙江大學刑法學教授阮方民認為:刑事司法機關能否介入查處體育競賽中的黑幕不應當成為一個爭論的話題。他説,在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不允許任何單位和個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也不能允許有某個行業或者領域能夠成為法律管不到的盲區。阮方民説,《體育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這樣規定:在競技體育活動中,有賄賂、詐騙、組織賭博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就是司法介入的法律依據。




    那麼,涉嫌“黑哨”的裁判究竟構成哪種罪?這也是法律界爭議較多的一個問題,阮方民的觀點是中國足協是依照法律的規定具有行業行政管理權力的社會團體,即實質上足協是國有事業性質的行業管理組織。因此,中國足協的工作人員無疑具有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那麼受足協臨時聘任充當國內足球聯賽裁判的人員也就具有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所以其符合刑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的犯罪主體。阮方民的結論是:在國內足球聯賽中裁判“拿黑錢”的行為已經涉嫌構成受賄罪,應當由刑事司法機關依照《體育法》、《刑事訴訟法》與《刑法》的有關規定,啟動司法程序對此進行查處。




    無罪論:裁判身份難確定,暫時不能輕用“刑”




    研討會上罪與非罪爭議的焦點集中在這樣兩個問題:一是,足協是屬於什麼性質的機構;二是,足協聘請和指定的裁判,算不算“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委託從事公務的人員”。浙江海浩律師事務所高級律師、兼職法學教授陳有西認為,我國的刑法對於職務犯罪的懲罰指向,是國家公務人員的貪瀆行為,其他行業中的貪瀆行為沒有經過立法規定和司法解釋的確認,並不能任意以“受賄”來追究。




    他説,毫無疑問,“黑哨”裁判利用手中的權力進行牟利,是一種權錢交易行為。問題是他們的權力是不是一種國家管理性質的公權力?這涉及到對整個足球行業的界定。我們迄今為止的觀念是:體育是屬於國家提倡的健身娛樂行業,對管理這個行業的協會行為,我們本質上沒有將其看作是一種國家管理權。中國足協和國家體育局足球運動管理中心是兩塊牌子一班人馬,足協官員利用權力直接受賄,按受賄罪追究沒有問題;但對不在其編制中的臨時約請和指定的裁判(尤其是外籍裁判),其身份性質是很難界定的。能不能將其視作“受委託從事公務的人員”?是一種委託管理關係還是一種聘用勞務關係?足球的現場裁判行為算不算公務?這些都是存有爭議的。所以,根據嚴格的罪刑法定原則,在法律解釋沒有明確之前,“黑哨”裁判暫時還只能受輿論法庭和道德法庭的裁判,或由足協按行業紀律進行處罰,並不能追究刑事責任。




    執法者:面對三個“吃不準”,司法機關難出手




    作為司法介入的實際操作者,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徐友國這樣認為,目前司法機關遲遲未介入,主要有三個“吃不準”。一是足協的性質吃不準,它究竟屬於人民團體還是社會團體?如果是人民團體那麼就應該納入刑法懲治範圍;二是裁判是不是國家工作人員吃不準;三是裁判場上執法是不是從事“公務行為”吃不準。因為從事公務是國家工作人員主要特徵,所謂的公務是指國家、社會的公共事務。足球運動是不是公共事務,現在沒有定論。這三個吃不準直接導致司法機關能否將“黑哨”納入刑法的懲治範圍。




    他同時認為,“黑哨”裁判利用手中的權力進行牟利,是一種典型的權錢交易行為。它侵犯了裁判職務的廉潔性,違背了裁判的職責。“黑哨”具有明顯的社會危害性,它妨害了體育事業的健康發展,欺騙和愚弄了廣大球迷,是社會的不安定因素。但是,正是上述的三個“吃不準”,使得司法機關無法介入“黑哨”事件。徐友國呼籲,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出臺相關的司法解釋或者全國人大出臺相應的立法解釋,以消除司法機關的三個吃不準,使得“黑哨”事件能夠進入司法程序。




    法律界人士表態了,“有罪論”和“無罪論”分野明顯。據了解,按照我國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解釋的效力是可以溯及既往的。也就是説,如果一旦相關的司法解釋出臺的話,凡是1997年新刑法頒布以後出現的情況都可以適用,而全國人大的刑法修正條款的效力則始於頒布之日,它並不能懲罰在其頒布之前已經發生的“黑哨”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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