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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三令五申要求各地關閉整頓小煤礦,加強煤礦安全生産。但當前關閉整頓工作發展還不平衡,有的地方工作尚不到位。為了對存在的問題進行集中治理整頓,國務院辦公廳日前轉發了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治理整頓礦産資源管理秩序的意見》,要求各地、各部門認真貫徹執行。



徹底整頓小煤礦


2001年11月27日


    國家三令五申要求各地關閉整頓小煤礦,加強煤礦安全生産。但當前關閉整頓工作發展還不平衡,有的地方工作尚不到位,個別省工作進展遲緩。黑龍江省國有礦辦小井僅關閉14%,遼寧省僅關閉39%。有些地方特別是縣鄉政府領導同志受地方保護主義影響,對關閉整頓小煤礦態度不積極,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實,以停代整、以停代關的現象比較普遍。為了對存在的問題進行集中治理整頓,日前,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治理整頓礦産資源管理秩序的意見》,要求各地、各部門認真貫徹執行。




    國家嚴肅處理小煤礦事故責任人




    11月14日到18日5天內,山西省先後有4處小煤礦發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目前已經確認死亡人數58人,另有14人下落不明,有關部門正在搜救之中,預計生還的可能性不大。




背景圖片
    據介紹,山西省11月發生事故的煤礦全都是應該關停整頓的鄉鎮煤礦,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也早已向其下達了關停通知書,但受經濟利益的驅使,加上地方政府及鄉鎮煤礦的負責人無視國家和地方的政策法令,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最終釀成傷亡慘重的安全事故。

     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在向全國發出的有關通報中指出,這4起事故性質十分惡劣,影響極壞,各地要引以為戒,吸取教訓,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加大小煤礦的關閉整頓力度,同時把好檢查驗收關。




    依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山西省委、省政府日前作出決定:對近期幾起煤礦安全重特大事故的一些黨委和行政責任人作出初步處理。交城縣縣委書記和主持工作的副縣長,大同市南郊區區委書記、區長,中陽縣縣長被停職檢查。待事故責任進一步查明後,將按照黨紀、政紀、法紀的規定對黨政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




    非法小煤礦為何屢關不盡




    非法小煤礦屢關不盡的原因有四:




整頓小煤礦有五項重點
一,煤礦礦井通風,以及防瓦斯、防塵、防火等安全設施的建設是否符合規定;
  二,安全生産是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和技術規範;
  三,煤礦礦長是否具備安全專業知識,特種作業人員是否有職業資格證書;
  四,煤礦開採是否符合環保要求,排污是否達到環保要求;
  五,礦業秩序是否良好,資源利用是否合理。對整頓後仍不符合有關規定的,一律按照關閉要求,立即依法關閉。

    一是利益的驅使。與國有大礦相比,非法小礦在職工勞保、安全設備、可持續發展上,幾乎沒有投入,靠著極低的成本,牟取高額的利潤,為此小礦主們不惜鋌而走險,不惜以身試法,不惜以礦工的生命為代價。特別是今年以來,隨著煤炭價格的回升,一些小礦主更是要錢不要命,忽視安全,超能力突擊生産。

     二是地方保護主義的存在。在利益面前,一些縣鄉領導幹部,不能夠正確處理發展地方經濟與合理開發資源的關係,不能夠正確處理脫貧致富與安全生産的關係,一方面捨不得在安全設備等方面進行投入,另一方面又對關閉整頓小煤礦態度不積極,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實。特別是有些地方70%到80%的財政收入依靠煤炭開採,致使地方保護主義大行其道,國家政令被當作耳旁風。




    三是伴生著腐敗現象。一些地方領導幹部直接參股小煤礦,甚至收受賄賂,為非法小礦提供保護傘。調查發現,凡是一些敢於公然與監管部門對抗,小煤礦屢禁不止的地方往往都有“後臺”在撐腰。




    四是存在著監管不力的情況。目前,對於一些小煤礦所開展的停産整頓工作力度一直不夠,對非法小礦主處罰太輕,而對於那些不傾家蕩産就鋌而走險的小礦主來講,過輕的處罰根本無濟於事。當然,缺乏完善配套的補償政策和措施,完全靠行政手段而非經濟手段進行治理,也影響了監管的力度。




    《關於進一步治理整頓礦産資源管理秩序的意見》的主要措施




    國務院辦公廳日前轉發了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治理整頓礦産資源管理秩序的意見》,要求各地、各部門認真貫徹執行。




國家有關小煤礦的法律法規
煤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
煤礦安全監察條例
煤礦安全規程

    《意見》首先要求全面清理勘查、採礦許可證。對有合法證件的要重新核查,對未按照法定程序和權限頒發的證件要依法抓緊進行糾正。 第二要堅決制止違法勘查、開採行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對非法勘查、非法採礦集中進行全面治理。對無證勘查開採、越界開採、持勘查許可證進行非法開採、非法轉讓探礦權採礦權的違法行為,要堅決制止並予以處理。第三 抓緊整頓亂採濫挖。 對採礦企業不按批准的礦山設計、開發利用方案和礦區總體規劃及單項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採取破壞性開採或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的,要責令其停産整頓或吊銷、登出採礦許可證,嚴重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第四嚴格規範礦業權審批。進一步建立健全嚴格的探礦權、採礦權審批與管理制度。第五強化礦産資源開發管理。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三定”規定,強化對礦産資源勘查開採活動的管理。第六加強礦産資源執法監察。要狠抓礦産資源執法監察和督察員隊伍建設,保證行政執法人員的純潔性,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不當審批發證行為應及時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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