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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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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上午9時,中日兩國政府在北京就中日農産品貿易爭端問題再次舉行磋商。此次磋商為司局長級,中方代表團由外經貿部、外交部、財政部和農業部官員組成;日方代表團由外務省、財務省、經濟産業省和農林水産省官員組成。這是中日繼7月在北京進行的司局級磋商後的第二次正式磋商。
磋商依然沒有取得結果,但雙方表示願意繼續積極努力,進一步探討解決爭端的辦法,並商定儘早再次進行民間磋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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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重開貿易談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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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1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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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兩國政府今天在北京就解決中日貿易爭端問題再次舉行了局級磋商,主持今天談判的中方代表是外經貿部外貿司司長郭莉,日方代表是外務省經濟局局長田中均,但談判依然沒有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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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貿易爭端大事記 |
2001.4.3 日對中國三種農産品採取高關稅制度 2001.4.17 日正式決定限制進口三種中國農産品 2001.6.4 中國正式回應日對我緊急限制進口 2001.6.8 日本決定暫停從中國進口雞、鴨肉 2001.6.18 反擊日歧視性做法中國對日三種商品加徵特別關稅 2001.6.20 小泉希望通過談判解決貿易摩擦 2001.6.27 外經貿部同意中日雙方通過磋商解決貿易爭端 2001.6.29 日本八家汽車公司宣佈停止生産出口中國的汽車産品 2001.7.3 中日第一次貿易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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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外經貿部説,在此前兩國首腦會晤的推動下,雙方在友好的氣氛中,在以往磋商的基礎上,坦率深入地交換了意見,增進了相互了解,擴大了共識。
雙方表示,願意繼續積極磋商,進一步探討解決爭端的辦法,並商定儘早再次進行民間磋商。
中國外交部發言人朱邦造在今天舉行的例行新聞發佈會上説,關於中日貿易戰的問題,兩國貿易部門正在進行談判,挑起此次爭端的日本方面應以實際行動來解決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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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邦造指出,在與日本的貿易爭端問題上,中國政府一貫堅持以協商的方式來解決。此次爭端是由日本對中國的大蔥、生香菇和藺草席等三種出口商品進行設限調查,並採取臨時保障措施引起的,日本應該以實際行動來解決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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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2月22日,日本宣佈對大蔥、生香菇和藺草席等三種中國出口商品進行設限調查。今年4月10日,日本政府又不顧中國和日本兩國國內很多人的反對,強行宣佈自4月23日起至11月8日止的200天內對我國向日本出口的大蔥、鮮蘑菇、藺草席這三種農産品對日出口的超過限額(即1997~1999年3年期間年均對日出口量)部分分別徵收256%、266%、106%的關稅。由此拉開了一衣帶水的兩國間的貿易爭端。
作為應對措施,6月22日中國對原産于日本的汽車、手持和車載無線電話機、空調開始加徵稅率為100%的特別關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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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1972年中日復交以來,兩國貿易不斷擴大。特別是在1993~1995年,兩國貿易額平均一年上一個“百億美元”臺階,1996年超過了600億美元,形成了貿易與直接投資相互促進的良性循環。1998年由於日本經濟衰退和亞洲金融危機的影響等原因,中日貿易額首次出現負增長,但在1999年又恢復到600億美元以上的水平,2000年達到857億美元(日方統計),比上年增長30%。日本貿易振興會最近公佈的一份報告顯示,預計今年日中貿易額可能突破900億美元。目前,日本成為中國最大的貿易夥伴,中國成為日本第二大貿易夥伴。中日貿易的迅速增長充分顯示出中日經濟互補性之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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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企業的“痛” |
對於此次由日方引發的貿易爭端所造成損失,日本一家報紙援引經貿省一位官員的話稱,這一總金額“至少在數億日元”,1億日元合大約83萬美元。統計數字顯示,日本每年向中國出口的汽車、移動電話以及空調等産品總價大約超過600億日元,但這次由於中國增加關稅,上述産品已有大約兩個月沒有出口到中國了。一些受到衝擊的日本企業坦言,即使他們能夠得到政府的賠償,這一賠償金額與其遭受的損失相比也只是九牛一毛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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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這次日本限制中國農産品進口,表明了日本政府仍未能改變其輕視消費者利益的政策傾向,傷害了中日貿易的正常進行。
“其實,中國政府在對日貿易上,特別是農産品出口上,一直採取的是相當合作的態度。此次加徵特別關稅是因為協商已不能解決問題。”對外經濟貿易大學的葉東亞博士説,去年朱鎔基總理訪日期間,曾在日本電視臺與民眾對話,在回答日本香菇産地——大分縣農民關於中國能否限制香菇出口的問題時曾表示,可以協商處理。事實上,中國在對日貿易上一直持協商態度。如對藺草席、小紅豆等10多個品種的農産品,中國一直堅持“自主限制出口”的政策,即主動限制這些農産品的對日出口數量。這表明中國在農産品問題上相當程度地考慮到日本農民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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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0月22日,中國外經貿部副部長龍永圖表示,中日兩國貿易爭端可以得到解決,但可能需等到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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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永圖稱,他認為中日雙方能夠解決貿易爭端,因為中國將成為WTO的成員,中日雙方可以在WTO的框架下尋找到解決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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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的貿易爭端解決機制 |
世貿組織成員承諾,不應採取單邊行動以對抗其發現的違反貿易規則的事件,而應在多邊爭端解決制度下尋求救濟,並遵守其規則與裁決。 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的目的在於“為爭端尋求積極的解決辦法”。對於成員之間的問題,它鼓勵尋求與世貿組織規定相一致、各方均可接受的解決辦法。 世貿組織成員如有爭端,應先行協商。如未獲解決,一方可申請成立專家小組(Panel)。 當違背義務的一方未能履行建議並拒絕提供補償時,受侵害的一方可以要求爭端解決機構授權採取報復措施,中止協議項下的減讓或其它義務。 爭端解決程序規則規定此類報復行為應由爭端解決機構授權,並盡可能在專家小姐或上訴機構判定在違背義務的關貿總協、服務貿易總協定或知識産權協定的同一部門內採取。 但是,提供補償和由爭端解決機構授權採取報復是臨時性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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