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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開始立法打擊足球流氓

央視國際 (2004年10月25日 09:29)

  新華社北京10月24日電:正在審議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將擾亂體育比賽等大型活動秩序的行為納入治安管理處罰範圍,這意味著我們已經開始借鑒其他國家打擊“足球流氓”的經驗,通過立法方式確保大型體育比賽的正常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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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草案規定,有下列六種情形之一,擾亂體育比賽等大型活動秩序的,處1日以上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可以並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可以單處警告:未經許可,強行進入場內的;未經許可,在場內燃放煙花爆竹的;展示侮辱性標語、條幅等物品的;圍攻裁判員、運動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向場內投擲雜物,不聽制止的;其他擾亂大型活動秩序的行為。

  草案還規定,對因擾亂體育比賽秩序被處以行政拘留處罰的,可以同時責令其12個月內不得進入體育場館觀看比賽;違反的,可以強行帶離現場。

  參與法律草案起草工作的專家表示,草案的這一規定充分借鑒了英國、意大利等國通過立法打擊“足球流氓”的經驗,將為我國舉辦大型體育活動提供堅實的法律保障。

責編:宏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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