龔建平受賄案釋疑:商業賄賂為何判了受賄罪
央視國際 (2003年01月30日 09:02)
中國青年報消息:足球裁判龔建平受賄案判決結果出來後,有人表示不理解:為什麼檢察院起訴的罪名是商業賄賂罪,法院卻判了受賄罪呢?
四川大學法學院刑事訴訟法博士生周洪波告訴記者,這種判法在我國現有法律規定範圍內並無不妥。因為我國法律採用實體主義,注重對犯罪的打擊,追求結果公正。只要定性準確,法院就可以在檢察院起訴罪名之外予以判罰。而英美法係國家採取“訴因主義”,要求法官必須在起訴範圍內判罰,因為這是為了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保持法官的消極公正。周洪波介紹説,前些年重慶綦江虹橋垮塌案中,就有一個被告人當初被起訴玩忽職守罪,但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此人不具備該罪的主體身份,就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對他判罰。
“我國這種判法有一定好處,應給予肯定。如果禁止在起訴範圍外判罰,檢察機關就會重新起訴,而被告人關押在看守所,隨著起訴時間的延長,羈押的時間也會延長,這對被告人不利。當然,這種做法也要審慎處理,不能隨意濫用。”周洪波説。
就龔建平被判之罪,清華大學法學院刑法學副教授周光權博士表示認同。周博士解釋説,在我國,足球管理中心和足協實際上是兩塊牌子,一套人馬,其擔負的主要職能之一就是對足球事務進行行政管理。“將足協這個半官方機構認定為國家機關完全沒有問題。”周光權説。
周博士認為,足球裁判工作,實際上是接受足協委託從事公務。而不是勞務,因為這種公務帶有管理、裁判和決斷的性質。“我們不能看著裁判是在草地上跑來跑去就認為他不是從事公務。實際上,我們應當看問題的實質,裁判工作的實質就是決斷,是一種公務。”周光權教授説,在德國,法律就明確規定裁判員、公證員等人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財物是受賄犯罪。
責編:劉鑫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