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景觀及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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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景觀這一慨念是1992年12月在美國聖菲召開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産委員會第16屆會議時提出並納入《世界遺産名錄》中的。這樣,世界遺産即分為:自然遺産、文化遺産、自然遺産與文化遺産混合體(即雙重遺産,我國的泰山、黃山、蛾眉山——樂山大佛屬此)和文化景觀。 文化景觀代表《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産公約》第一條所表述的“自然與人類的共同作品”。文化景觀的選擇應基於它們自身的突出、普遍的價值,其明確劃定的地理——文化區域的代表性及其體現此類區域的基本而具有獨特文化因素的能力。它通常體現持久的土地使用的現代化技術及保持或提高景觀的自然價值,保護文化景現有助於保護生物多樣性。一路來説,文化景觀有以下類型: ①由人類有意設計和建築的景觀。包括出於美學原因建造的園林和公園景觀,它們經常(但並不總是)與宗教或其它紀念性建築物或建築群有聯絡。 ②有機進化的景觀.它産生於最初始的一種社會、經濟、行政以及宗教需要,並通過與周圍自然環境的相聯絡或相適應而發展到目前的形式。它又包括兩種次類別:一是殘遺物(或化石)景觀,代表一種過去某段時間已經完結的進化過程,不管是突發的或是漸進的。它們之所以具有突出、普遍價值,還在於顯著特點依然體現在實物上.二是持續性景觀,它在當今與傳統生活方式相聯絡的社會中,保持一種積極的社會作用,而且其自身演變過程仍在進行之中,同時又展示了歷史上其演變發展的物證。 ③關聯性文化景觀.這類景觀列入《世界遺産名錄》,以與自然因素、強烈的宗教、藝術或文化相聯絡為特徵,而不是以文化物證為特徵。 目前,列入《世界遺産名錄》的文化景觀還不多,廬山風景名勝區是我國“世界遺産”中的唯一文化景觀。 此外,列入《世界遺産名錄》的古跡遺址、自然景觀一旦受到某種嚴重威脅,經過世界遺産委員會調查和審議,可列入《處於危險之中的世界遺産名錄》,以待採取緊急搶救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