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國際法的角度透視中美撞機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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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04月15日 2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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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上午,美國一架EP-3軍用偵察機飛抵中國海南島近海海域上空進行軍事偵察活動。中國方面隨即派出兩架軍用飛機,對美機的活動進行跟蹤和監視。在飛行中,美機違反安全飛行規則,突然轉向,與其中一架中國飛機相撞,致使中國飛機墜毀,中方飛行員下落不明,至今已無生還的可能。撞機後,肇事美機未經中國方面允許,擅自進入中國領空,並降落在中國海南島陵水軍用機場,嚴重地侵犯了中國的領土主權。
事發後,美國不僅不對其肇事飛機違法行為造成的嚴重後果表示道歉,竟然以惡人先告狀的手法,編織種種法律理由為其肇事飛機的違法行為進行辯解,開脫責任,甚至以威脅的口吻對中國提出種種無理的要求和指責,態度蠻橫。然而,不管美國方面怎樣強詞奪理,其肇事飛機行為的違法性質是無法抵賴的,這些要求和指責在法律上也是站不住腳的。
首先,美國方面無視國際法上的有關制度,濫用飛越自由,是造成此次撞機事件的主要原因。美方辯稱4月1日的撞機事件發生在國際空域,在該空域的美國飛機享有飛越自由。必須指出,此次中美飛機相撞發生在距海南島東南僅104公里處的中國近海上空,這是屬於中國專屬經濟區的上覆空域。根據現行的國際法制度,雖然所有國家在他國專屬經濟區上空都享有飛越自由,但是這項自由絕不是無限制的,各國在行使這項飛越自由時要受到國際法有關規則的約束。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58條規定,各國只是在該公約有關規定的限制下才享有在他國專屬經濟區上空的飛越自由。該條第三款明確地規定了這種限制,即各國在他國專屬經濟區上空行使飛越自由時,“應當顧及沿海國的權利和義務,並遵守沿海國按照本公約的規定和其他國際法規則所制定的與本部分不相抵觸的法律規章”。根據公約第56條的規定,沿海國對專屬經濟區的權利除開發、利用、養護和管理自然資源外,還享有該公約所規定的其他權利。按照公約第301條,一國在行使其公約下的權利或履行其公約下的義務時,“應不對任何國家的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進行任何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與《聯合國憲章》所載國際法原則不符方式進行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這一規定表明,沿海國在其專屬經濟區內的“其他權利”就包括其國家主權與領土完整不受侵犯及維護其國家安全及和平秩序等一般國際法上的權利。據此,一國飛機在另一國專屬經濟區上空行使飛越自由時,必須尊重沿海國的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得危害沿海國的國家安全與和平秩序,任何無視沿海國上述權利的行為都是對飛越自由的濫用。需要説明的是,海洋法公約的上述一系列規定已成為公認的國際法規則,即使尚未成為海洋法公約的締約國同樣也要受到這些規則的拘束。這一點已為國際司法實踐所確認。
在此次撞機事件中,肇事美機不是一般的航空器,而是載有尖端電子偵察設備的軍用偵察機。它在中國的專屬經濟區上空所從事的不是一般的飛越活動,而是針對中國的軍事偵察。這一活動不是孤立和偶然的,而是近年來美國軍用偵察機在中國近海上空頻繁進行軍事偵察活動的繼續和組成部分。在和平時期,美國從事這類軍事活動具有明顯的敵視中國的特徵,是對中國國家安全與和平秩序的威脅,是對中國國家主權的挑釁,它違反了國家間相互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的國際法基本原則。中國方面對於美方的這類威脅和挑釁行為從來都是堅決反對的,並多次提出強烈抗議,表明中國在這個問題上的嚴正立場。
撞機事件發生後,美方多次指責中方對美軍事偵察機進行跟蹤和監視,並在中方釋放美機組人員後,不負責任地把此次撞機事件描繪成是中國飛機跟蹤行動的結果,試圖把肇事的責任推給中方。顯而易見,這種指責在政治上、軍事上和法律上是根本站不住腳的。依據國際實踐和國際法,當外國軍用飛機在沿海國近海空域從事可能危害該國國家安全的行為時,沿海國完全有權採取相應的防範措施,包括派出飛機進行監視和跟蹤。沿海國這種行動的目的,一是行使國際法所賦予的主權權利,防止外國飛機非法進入本國領空,維護本國領空和領海不受侵犯;二是警示外國飛機不得從事危害本國領土完整和本國安全的行為。事實上,對飛越本國近海空域的外國軍用航空器進行跟蹤和監視是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美國自己在這方面的實踐尤為突出。美國就在自己的近海空域劃定了空中防禦識別區,其範圍大大超出了200海裏專屬經濟區;要求任何飛入美國防空識別區的外國飛機必須按照美國所指定的航線飛行,必須遵守美國方面規定的一系列程序,如有違反,美國則派出飛機進行攔截。正如美國伊利諾依大學國際法教授佛朗西斯-鮑伊勒一針見血地指出,如果在美國的防空識別區內,中國採取類似美國軍用飛機在中國近海上空的做法,美國是絕不會容忍的。
美方飛機在撞毀中方飛機後,未經中國方面的允許擅自進入中國領空並在中國的軍用機場降落,從而嚴重地侵犯了中國的領土主權。根據確立的國際法原則,一個國家對其領土上空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權。外國軍用飛機未經許可絕對不得進入一國的領空。這一原則首先見於1919年《巴黎航空管理公約》。該公約第一條明確規定:“締約各國承認,每個國家對其領土之上空氣空間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權。”基於這項原則,該公約規定,一締約國的軍用飛機未經許可不得飛越或降落于另一締約國的領土之上。1944年在芝加哥訂立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除了對於國家領空的法律地位做了相同的規定外,為了嚴格區分民用航空器和軍用航空器不同的法律地位,在第三條特別明確規定:“一締約國的國家航空器,未經特別許可或其他方式的許可並遵照其規定,不得在另一締約國領土上空飛行或在此領土上降落”。外國軍用飛機未經許可不得進入一國領空已經成為一項確立的國際法規則。違反這一規則的行為即被視為對一國領土主權的侵犯,該國有權採取國際法所允許的任何方式制止這種侵犯。在這起事件中,肇事的美方飛機並未按照在緊急情況下的有關程序向中國方面發出申請進入中國領空並在中國領土降落的請求,在未經中國方面允許的情況下擅自進入中國領空並擅自降落在中國的軍用機場上,這種侵犯中國主權行為的違法性是十分明顯的。
美方辯稱,撞機事件發生後,美機處於危難的狀態。在這種情況下,出於緊急避險的需要,未經中國允許進入中國領空並在中國領土降落並不違法。美方的這種説法在法律上是不能成立的,因為對在緊急避險情況下的降落,國際法只對民用航空器作出了有關規定,而對軍用航空器,因其涉及到各國的領土主權和安全,各國都採取了嚴格的程序,國際法上並沒有任何規定,更沒有承認美方所説的軍用飛機的緊急降落權。在特殊情況下,如果需要緊急降落,外國軍用飛機必須遵守有關國家的國內法規定,得到明確同意才可降落。
需要指出的是,從撞機事件發生到肇事美機在中國海南島陵水軍用機場降落的20多分鐘時間裏,美方飛機的通訊系統仍在正常工作,美方完全有時間、有能力向中方提出允許其緊急入境並降落的請求或通報。美方既不請求也不通報而擅自闖入中國領空並在中國軍用機場降落的作法是完全無視中國主權與領土完整的表現。美方所謂“緊急避險”的説法根本不能作為法律依據使其肇事飛機侵犯中國領土主權行為的不法性質得以免除,更何況肇事美方飛機所處的危難狀態是其本身的行為造成的。對於這樣一架非法進入中國領空並在屬於中國軍事禁區的機場降落的外國軍用飛機,中國方面完全可以根據國際法所賦予的自保權對其採取必要的強制措施。這架肇事美機在非法進入中國領空後,中國方面沒有立即對其採取斷然措施,完全是出於人道主義的考慮。
撞機事件發生後,美國方面不僅沒有表示任何歉意,反而要求中國立即歸還其肇事飛機和機組人員,並威脅中國不得對該飛機登機檢查。為了給這種蠻橫要求戴上一頂合法的帽子,美國方面甚至編造出肇事的美國軍用飛機是其領土的一部分,屬於美國的國家財産,因而享有主權豁免等奇談怪論。所謂美國飛機是美國領土一部分的説法實際上是曾流行于19世紀的治外法權説的翻版。這一學説由於其邏輯上的荒謬,早已為現代國際法所擯棄。在這個問題上,確立的國際法原則是,只有在一國同意的前提下,外國軍事力量(包括軍事人員和軍事設施)才有可能在接受國享有主權豁免,即不受接受國的管轄。如果外國軍事力量未經一國同意而擅自進入該國,外國軍事力量在該國則絕對不得主張主權豁免。美國最具權威的國際法文獻《美國對外關係法重述》(第三版)甚至認為,僅僅接受國同意進入尚且不夠,在此同意的基礎上,接受國與外國之間還須訂立有關豁免的特別協定才能使外國的軍事力量在接受國享有主權豁免。因此,在該事件中,中國作為撞機事件的受害國、違法行為發生地國、以及肇事飛機降落地國,完全具有對處理美機和整個事件的管轄權,完全有權對飛機進行必要的檢查,對機上的人員進行必要的訊問,藉以查明事件的整個真相。
綜上所述,美國軍用偵察機在中國近海上空濫用飛越自由,違規飛行,撞毀中方飛機,又在未經中方允許的情況下,擅自進入中國領空並降落在中方的軍用機場上,這已構成一起嚴重的違反國際法的事件。在這次撞機事件中,美國的上述不法行為對中國的權利、利益和尊嚴造成的侵害是十分嚴重的。根據國際法,美國應當為其不法行為承擔包括停止侵害、賠償損失、保證不再重犯及向中國道歉等國家責任。美國政府應當認清這一點,積極、嚴肅地配合中國政府對此次撞機事件進行調查,並承擔由此産生的全部責任。(李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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