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專家訪談三:國家航空器不得擅闖締約國領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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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04月05日 09: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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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陳焱報道 針對4月1日美國軍用偵察機在海南島東南104公里處將我國軍用飛機撞毀後闖入我國領空並降落在陵水機場,昨天有關國際法學者明確指出:按照國際法的相關規定,美國這一行為嚴重侵犯了現代國際法中關於主權領土不可侵犯的基本原則,同時也違反了現行的1944年芝加哥公約的有關規定。
北京大學國際關係學院國際法學者梁雲祥分析認為,按照現代國際法的基本原則規定
,一個國家的領土包括這個國家的領陸、領水、領空,主權國家的領土不容侵犯。中國在1974年2月15日承認芝加哥公約時就明確指出,為了飛行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利益,外國民用航空器從事非定期航班飛入中國國境需要事先向中國政府申請,在得到答覆接受後方能進入,並應遵守關於遵循指定航路和在指定機場降落的規定。
他説:“芝加哥公約規定航空器在法律上分為民用航空器和國家航空器,它們分別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用於軍事、海空和警察部門的航空器應認為是國家航空器。一締約國的國家航空器未經特別協定或其他方式的許可,遵照其中規定不得在另一締約國領土上空飛行或在此領土上降落。美國近日所作出的撞毀我飛機,造成我飛行員失蹤的事件嚴重違反了上述規定。”(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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