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美軍偵察機是否具有“外交豁免權”? |
|
2001年04月04日 09:40 |
|
|
|
美國《華盛頓郵報》引述美國塔夫茲大學國際法教授漢儂的話指出,處理中美撞機事件,不僅要靠外交手段,也要依據國際法。
針對美方此前聲稱降落在海南島陵水機場的軍機具有“外交豁免權”一説,漢儂認為,“外交豁免權”並不是自動適用於所有替政府工作的人,如果事件是因美國的偵察機造成,“我不敢説,他們可以享有任何豁免權”。
國際法專家漢儂説,在類似撞機事件中,“國際慣例”並不見得永遠適用。間諜機飛越他國領空都是冒險,一九六○年美國U-2高空偵察機在蘇聯上空遭擊落,美軍飛行員鮑爾斯因此在蘇聯坐了兩年牢。(中國新聞網)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