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姆沙伊赫備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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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政府和巴勒斯坦解放組織承諾全面和共同履行臨時協議及1993年9月以來雙方達成的所有其他協議(以下簡稱“前協議”),以及源自前協議的所有未履行的承諾。在不背離前協議其他要求的情況下,雙方同意: 1.永久地位談判 a.在履行前協議的情況下,雙方將加快恢復永久地位談判,並堅定不移地努力實現根據雙方同意的日程達成永久地位協議的共同目標,即解決留待永久地位談判解決的具體問題和其他共同關心的問題; b.雙方重申它們的認識,即永久地位談判將使它們執行安理會第242號和338號決議; c.雙方將堅定不移地努力在恢復永久地位談判後的五個月內達成一項關於所有永久地位問題的框架協議; d.雙方將在恢復永久地位談判後的一年之內達成一項關於所有永久地位問題的全面協議; e.永久地位談判將在釋放第一批犯人及第一期和第二期進一步撤軍的第二階段完成以後恢復,不遲于1999年9月13日。在懷伊備忘錄中,美國已表示願意為這些談判提供便利。 2.進一步撤軍的第一和第二階段在進一步撤軍的第一和第二階段,以色列方面將做到: a.1999年9月5日,把7%的C地區轉為B地區; b.1999年11月15日,把2%的B地區轉為A地區,把3%的C地區轉為B地區; c.2000年1月20日,把1%的C地區轉為A地區,5.1%的B地區轉為A地區。 3.釋放犯人 a.雙方將設立一個聯合委員會,進一步處理與釋放巴勒斯坦犯人有關的事務; b.以色列政府將釋放在1993年9月13日之前犯罪並在1994年5月4日之前被捕的巴勒斯坦和其他犯人。聯合委員會將就前兩批釋放的犯人的名單達成一致。這些名單將通過監督和指導委員會向有關機構推薦; c.1999年9月5日將釋放第一批犯人,共計200人。1999年10月8日將釋放第二批犯人,共計150人。 d.聯合委員會將通過監督和指導委員會向有關機構推薦以後釋放的犯人名單; e.以色列方面將力圖在下一個齋月到來之前釋放巴勒斯坦犯人。 4.委員會 a.第三期進一步撤軍委員會將在1999年9月13日前開始活動; b.監督和指導委員會、所有臨時委員會(即民事委員會、聯合經濟委員會、聯合安全委員會、司法委員會、民間委員會)、及懷伊備忘錄委員會將根據情況恢復和(或者)繼續其活動,不遲于1999年9月13日。監督和指導委員會將特別把2000年計劃、C地區捐贈國與巴勒斯坦權力機構計劃及工業區問題列入議事日程。 c.關於被迫流離者延續委員會將於1999年10月1日恢復活動。 d.雙方將在1999年10月30日前貫徹特設經濟委員會的建議。 5.安全通道 a.根據安全通道運營的具體細則,用於通人、通車和運輸貨物的安全通道南方路線將於1999年10月1日開通(臨時協議附件一第十條)。雙方在1999年9月30日之前達成的安全通道草約將規定運營的具體細則; b.雙方將按照臨時協議附件一第一條c-4款的規定,在1999年10月5日前就安全通道北方路線交叉點的具體位置達成一致; c.適用於安全通道南方路線的安全通道草約在雙方同意作出相應修改以後,也將適用於安全通道的北方路線; d.在就安全通道北方路線交叉點的位置達成一致意見以後,所需設施和有關程序的建設工作將開始並繼續下去。與此同時,在就交叉點的具體位置達成一致四個月內,將為北方路線的開通設置臨時設施; e.在安全通道的南方交叉點與安全通道的北方交叉點開通之間,以色列將作出安排,為西岸與加沙地帶之間的往來提供便利,使用安全通道以外的路線而不是安全通道的南方路線; f.交叉點的位置應無損於永久地位談判。 6.加沙海港為了給加沙海港的建設工作提供條件和便利,雙方同意以下原則,這些原則不應損害或影響永久地位談判的結果: a.以色列方面同意,巴勒斯坦方面將於1999年10月1日開始加沙海港及有關工程的建設工作; b.雙方同意,必須在雙方就海港運營的安全等所有問題達成聯合海港草約以後,加沙海港才能投入運營; c.加沙海港和加沙機場一樣是個特殊的例子,位於由巴勒斯坦方面管轄的地區但充當的是國際通道。因此在達成聯合海港草約之前,與港口建設有關的所有活動和安排都應遵照臨時協議的條款,尤其是與國際通道有關的條款,就像加沙機場草約中作的調整一樣; d.建設工作將確保為對人和商品進行有效的安全和海關檢查提供充足的準備,並在港口設立指定的檢查區; e.在這方面,以色列將不斷地為與加沙海港的建設有關的工作提供便利,包括建設港口所需的船隻、設備、物資和材料在港口的進出; f.雙方將通過聯合機制協調這些工作,包括設計和運輸。 7.希伯倫問題 a.希伯倫的舒海達路將分兩個階段對巴勒斯坦車輛開放。第一階段已經完成,第二階段將在1999年10月30日前完成; b.根據將由雙方同意的安排,哈斯巴赫批發市場將在1999年11月1日前營業; c.一個高層聯合聯絡委員會將在1999年9月13日之前開會,審議先賢墓(易卜拉欣清真寺)的局勢。 8.安全 a.根據前協議,雙方將採取行動,確保立即有效地處理任何涉及威脅或恐怖活動、暴力或煽動行為的事件,不管這些事件是巴勒斯坦人還是以色列人所為。為此,它們將在互通情報、協調警察和活動方面開展合作。雙方都應立即有效地對出現或預期出現的恐怖、暴力活動或煽動行為作出反應,並採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此類事件的發生; b.根據前協議,巴勒斯坦方面將努力履行它在安全、安全合作、正承擔的義務和源自前協議的其他問題方面的責任,特別是以下源自懷伊備忘錄的義務: 1)繼續執行收繳非法武器的計劃並通報情況; 2)逮捕嫌犯並通報情況; 3)在1999年9月13日之前把巴勒斯坦警察的名單交給以色列方面; 4)監督和指導委員會在1999年10月15日前開始審議該名單。 9.雙方呼籲國際上的捐贈國作出更多承諾,增加對巴勒斯坦經濟發展和以巴和平進程的經濟支持。 10.認識到為談判創造有利環境的必要性,根據臨時協議,任何一方都不應實施或採取會改變西岸及加沙地帶狀況的行動。 11.如規定的條款涉及假期或週末,應在接下來的第一個工作日執行。該備忘錄將在簽字一週後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