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總理特別選舉制度
以色列總理特別選舉制度
    根據以色列1992年通過的總理直接選舉法案,議會選舉和總理選舉同時進行。1996年,以色列議會又通過一項基本法,對總理特別選舉制度(只單獨舉行總理選舉,不再舉行議會選舉)作出如下規定:

    1在任總理在向內閣成員進行通報後,即可向總統遞交辭呈;

    2向總統遞交的辭呈將於48小時內生效,在此期間,總理可隨時改變決定;

    3辭呈生效後60天之內的最後一個星期二單獨舉行總理選舉,而不同時舉行議會大選;

    4隻有現任議會議員有資格作為候選人參加總理大選;每位候選人必須得到至少10名議員的支持;

    5在選舉舉行前4天,各黨派有權更換其所推舉的候選人;

    6候選人獲得50%以上的選票即可贏得大選;如果沒有一位候選人能贏得半數以上的有效選票,那麼就應在兩周後,在兩個得票最多的候選人中進行決選;

    7如果當選總理在選舉結果公佈45天之內沒能組成政府內閣,將重新進行總理選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