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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權現出新意 百姓“權利籃子”更豐富了

央視國際 (2005年07月26日 09:31)

  用益物權對於很多人來説是個陌生的名詞,其實作為物權法草案中重要的一編,它和我們 的生活離得很近。中國人民大學教授葉林首先説了一個例子:村民小張父母雙雙亡故,作為孤兒的小張積極備戰高考,日常生活就由隔壁的遠房親戚負責照顧。小張考上北京的大學後,為了表示感謝,也為了準備學費,把父母遺留下來的房屋和宅基地等低價賣給了曾經照顧自己的親戚。小張的親戚拿著小張簽好的字據到村民小組辦手續時,村民小組卻不同意小張轉讓房屋的宅基地,理由是小張作為成年人,有權處置自己的房産,但無權處分集體所有的土地。宅基地屬於村集體所有,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權。

  宅基地使用權即是用益物權的一種,葉林説,“用”即使用,“益”即利益或者受益,用益物權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不包括使用他人動産並取得收益的情況,比如租用他人車輛從事運營並從中獲取收益的權利。這種租賃權當然是民事權利,但只屬於承租人的合同權利,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所以不屬於用益物權。

  物權法草案專編規定的用益物權制度與財産所有權制度一起,共同填補了我國物權法體系上的缺憾;它更與我國擔保法確立的擔保物權制度一起,共同構成我國物權法體系的核心組成部分。葉林説,用益物權以對標的物的使用、收益為其主要內容,權利人所使用的不動産在法律上是他人財産而不是自己的財産,使用人只有使用權和受益權而沒有所有權。它與財産所有權最大的不同在於,用益物權是一種他物權,客體不動産是他人所有之物。在現實生活中,我們有時對取得財産所有權非常重視,這是可以理解的。但在許多情況下,取得不動産所有權在法律上是不可能的,在實踐中也沒有必要,使用和受益的價值可能要遠高於擁有所有權的價值。如根據我國法律,城市土地以及農村土地屬於國家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承包土地以及宅基地的所有權要麼歸國家所有,要麼歸集體所有,不可能還同時歸屬於居民或者農民所有。這就是物權法上所説的“一物一權”,不可能在同一項財産上,同時存在著兩個或多個所有權。從實際生活角度看,只要宅基地能夠滿足農民對宅基地的長久、安全使用,目的也就達到了,農民無須取得宅基地所有權。從極端的情況看,取得宅基地所有權有時甚至是包袱和負擔。一旦泥石流毀壞了房屋和宅基地,他們就只能從別處再行購買宅基地;一旦無處購買宅基地,結果甚至就是無處棲身。此外,取得宅基地所有權有時還會面臨納稅問題。除了宅基地外,城市建設用地和農村承包經營用地等也具有類似特點,使用權的實際價值可能會比所有權的價值更高。

  葉林指出,用益物權是與擔保物權相對的他物權形式,對比來説,用益物權重視財産的使用和受益狀況,而擔保物權則更關注擔保物的價值以及價值的實現。比如城市居民將自己的房屋抵押給銀行獲得貸款,銀行隨即成為該房屋的抵押權人或者擔保物權的權利人。但銀行並不想收走債務人的房屋,它只關心如果債務人欠債不還,房屋能夠抵償多少對銀行的欠款。也就是説,銀行關心房屋的價值而不是房屋的使用權,銀行並不想把房屋拿來自己使用,所以,抵押權就屬於擔保物權而不是用益物權。當然,擔保物權不限于抵押權。在理論上,用益物權有時籠統地叫做使用權,擔保物權有時則稱為價值權,用來表達財産價值對權利的重要性。

  葉林説,與以往法律法規相比,物權法草案中用益物權一編突出表現出這樣一些新意:一是集中規定了各種用益物權,讓百姓清楚地了解自己擁有的用益物權的範圍。我國以往法律中,對用益物權的規定比較散亂,百姓對權利的知曉程度很低。比如宅基地使用權主要規定在民法通則和土地管理法中,還有很多規定要查找相關法律解釋,使用法律時也顯得極不方便,尤其是對鄉土觀念濃厚、法律知識相對欠缺的農民來説,這種法律規定確實不太適用。建設用地使用權問題同樣如此,法律規定比較散亂、內容缺乏統一,實踐做法相當混亂,嚴重地妨礙了土地資源的義務色彩濃厚,權利色彩單薄。根據物合理規劃和利用。土地承包經營權主要由民法通則和土地承包經營法規定。物權法草案將主要的用益物權做出集中規定,可以做到權利體例清晰、內容明確、易於掌握。二是集中規定用益物權有助於弘揚民事權利觀念,穩定社會秩序。在以往法律法規中,用益物權往往表現出比較濃厚的合同權利色彩,這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方面表現得最為明顯。土地承包經營權固然是依據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産生的,但本身卻具有明顯的物權屬性。忽視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屬性,片面強調承包經營權的合同屬性,歪曲了土地承包經營關係的實質,很容易成為發包方隨意中斷土地承包經營關係的藉口。用益物權既然是物權,就具有著對抗所有權人和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所有權人和其他人都不能干預用益物權權利人對財産的合法利用和受益,穩定的權利必然帶來穩定的社會秩序。三是強化登記制度,突顯了用益物權的權利屬性。以往散亂的用益物權的權法草案,無論是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宅基地使用權,都要由相關機構辦理登記。這裡的登記不是行政管理意義上的登記,而主要發揮著公示權利的作用。

  名詞解釋

  用益物權 是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産,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

  專家點評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葉林:物權法草案不僅全面規定了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還創設了許多新型的物權形式,最突出的就是規定了地役權和居住權。這些權利也非常重要。借用一句生活語言,就是老百姓的“權利籃子”更加豐富了。(記者 席鋒宇)

責編:陳桑桑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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