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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物權法草案:被盜被搶財物能否適用善意取得

央視國際 (2005年07月25日 10:55)

  小張在公園遊覽時,丟失一塊價值上千元的手錶。小王拾得後將表交給有關部門失物招領。招領期滿後無人認領,有關部門依法對該表進行拍賣,被小李購 得。小李的表又被小偷偷走,小韓從小偷處購得此表後不久又遺失,被人拾到交有關機關。在失物招領時,小李、小韓、小張均去有關機關認領,誰能取得手錶的所有權呢?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民法研究所副教授寇廣萍在回答這個問題時説,物權法草案第112條規定:對被盜、被搶的財物或者遺失物,所有權人等權利人有權追回。該動産通過轉讓被他人佔有的,所有權人、遺失人等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動産喪失佔有之日起兩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動産的,所有權人等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寇廣萍説,從以上規定來看,關於被盜、被搶的財物或遺失物等,草案對此進行了例外的規定。原則上受讓人不能適用善意取得,所有權人可以行使追及權,將被盜、被搶的財物或遺失物等追回。

  寇廣萍介紹,為保護公開市場的善意買受人的利益,以利交易的安全,近現代各國民法規定了盜贓、遺失物的有償回復制度。一般而言,盜贓、遺失物等的有償回復,僅適用於以下情況:由拍賣而買得的動産;由公開市場買得的動産。如百貨公司、超級市場等。從我國物權法草案規定來看,也基本上作了這樣的規定。在前述的例子中,小李從拍賣市場買的手錶,屬於合法取得,而小韓是從小偷處購得,並不是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動産的,法律並不保護小韓與小偷的買賣關係,因此小韓不能取得所有權,當然小韓的損失應當找小偷去追償。但是如果小張想從小李處要回自己的手錶,必須具備幾個條件:一是小李同意返還;二是小張要支付小李因購表所支出的費用;而且還必須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動産喪失佔有之日起兩年內向小李請求返還原物。

  我國現行的民事基本法,即民法通則尚未確立善意取得制度,但從司法實踐中看,我國是承認善意取得制度的。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9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産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産的,一般認為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産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産的共有人賠償。”儘管此條規定並不是一個完整意義上的善意取得制度的規定,但規定了對共同財産中的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産的,可以適用善意取得制度。這也是這次物權法草案規定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價值。

  此外,我國有關擔保法的解釋規定了動産質權的善意取得制度,拍賣法也對善意取得制度作了明確的規定。但這些規定都是比較零散的,並沒有規定在整個物權轉讓中,而此次公佈的物權法草案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産或者動産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但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即時取得該不動産或者動産的所有權:在受讓時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以合理的價格有償轉讓;轉讓的財産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轉讓合同有效。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産或者動産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從草案規定來看,我國的善意取得制度適用的範圍非常廣泛,不僅適用在動産領域,而且還適用在不動産領域。

  那麼什麼是善意取得呢?

  寇廣萍舉了一個例子:王平要出國學習一年,臨出國前,王平將自己的一台鋼琴委託李立保管。一天,張羽去李立家玩,見到鋼琴,非常喜歡。李立説可以以優惠價將鋼琴賣給張羽,於是張羽花錢將鋼琴買下。王平回國後找李立要鋼琴時,才知李立已將自己的鋼琴賣給了張羽。王平找到張羽,但張羽認為自己是從李立處購得鋼琴,不同意返還。那麼王平能否要求張羽將鋼琴返還給自己呢?張羽是否有義務返還呢?寇廣萍説,按照物權法草案的規定,王平不能要求張羽將鋼琴返還給自己,因為張羽從李立那買的鋼琴是善意取得。

  那麼我們在實際生活中如何判斷什麼是善意取得?

  寇廣萍説,我國物權法草案規定了善意取得的構成要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第一,轉讓方對轉讓的財産沒有處分權。如果轉讓方對轉讓的財産具有處分權,那麼受讓方取得受讓財産的所有權或他物權,所依據的不是善意取得制度,而是合法有效的法律行為。在例子中,王平出國學習,將鋼琴委託李立保管,顯然李立對鋼琴沒有所有權,只有保管的權利。

  第二,在受讓時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即受讓人取得財産時須為善意。善意就是不知情,指非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的權利。受讓人必須在讓與人交付財産時為善意。前例中張羽去李立家玩,見到此鋼琴,非常喜歡,李立隱瞞了真實情況,以自己是鋼琴的所有人的身份將鋼琴賣給了張羽,對於張羽而言,判斷李立是否是此財産的所有人,就是通過李立對此財産的佔有(主要是動産)來判斷的,張羽並不知此鋼琴不是李立的,因此張羽是善意的。

  第三,以合理的價格有償轉讓。如果是無償的轉讓,不適用善意取得。至於價格是否合理,則要根據交易習慣來判斷。

  第四,轉讓的財産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它是指受讓人已實際取得了財産的佔有。如何判斷受讓人已實際取得了財産的佔有,根據轉讓的財産是動産或不動産來區別對待。如果轉讓的是不動産,則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如果轉讓的是動産,則已經交付。

  第五,轉讓合同有效。如果受讓人具備了以上條件,則可以取得不動産或者動産的所有權,原所有權人無權要求受讓人返還,只能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名詞解釋

  善意取得 是指無權處分他人動産的佔有人,非法將其佔有的財産轉讓給第三人,如果買受人(即第三人)在取得該動産時係出於善意,即依法取得該動産的所有權,原動産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的一項法律制度。

  專家點評

  確保交易安全的重要制度

  中國政法大學民法研究所副教授寇廣萍:善意取得,作為物權法上的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其涉及民法所有權保護與交易安全之衡量與價值問題。在民法發展制度史上,最早並不承認這一制度,實行的是“任何人不得將大於其所有的權利讓與他人”和“我發現我的財産時,我就收回”的原則,側重對所有人的保護。但是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這種制度對善意受讓人來説是有失公允的,嚴格保護所有權人可能會對社會造成更大的損害或不公平的後果,影響交易的安全與和諧。因此物權法草案明確規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其立法的目的和實踐是在於調和保護靜態所有權與動態交易安全價值之衝突,即在法律技術上協調了由無權處分行為産生的善意受讓人與財産所有人的利益衝突,彌補了讓與人處分權之不足,意在力圖保持社會秩序平和穩定的前提下,突出保證財産流通,促進交易便捷穩妥,謀求社會的整體效益。(記者 鐘鞍鋼)

責編:陳桑桑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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