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解讀:拿回失物須支付保管費
央視國際 (2005年07月19日 14:04)
草案規定,所有權人、遺失人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遺失物的保管費等必要費用。
還有,我們經常能看到有人懸賞尋找遺失物。草案規定,這種情況下,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其承諾向拾得人支付報酬。所有權人、遺失人等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未支付保管費等必要費用的,拾得人或有關部門有權留置遺失物。不過草案同樣規定,拾得人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
拾得人拾得遺失物,應當自拾得遺失物之日起二十日內通知所有權人、遺失人等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有關部門。
責編:陳桑桑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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