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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解讀:公益學校醫院不得抵押

央視國際 (2005年07月19日 14:02)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等不得設置抵押。物權法草案規定6類財産不得抵押。包括土地所有權;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産;依照法律規定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産;法律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産。

  草案還規定,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規定設定擔保。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有權就擔保財産優先受償。

責編:陳桑桑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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