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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解讀:住宅改商用須業主同意

央視國際 (2005年07月19日 12:59)

  草案規定,將住宅改變為餐飲、娛樂等商業用房和將共有部分改變用途這兩種情形,均應當經全體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草案規定,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物業管理機構不得擅自佔用、挖掘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場地,損害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的共同利益。因維護、修繕等原因確需臨時佔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經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草案規定,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及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侵佔通道、排放大氣污染物、施放噪音,以及違反規定飼養動物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停止侵害、賠償損失。

責編:陳桑桑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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