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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解讀:業主會議有權換物業

央視國際 (2005年07月19日 12:57)

  草案規定,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可以制定有關該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定,自行管理該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託物業管理機構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對建築單位聘請的物業管理機構,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認為不合適的,有權更換。草案還規定,業主就高層建築物內其居室享有所有權,就走廊、電梯等享有共有權。

  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屬於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共有。會所、車庫、綠地等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建設單位等能夠證明其享有所有權外,屬於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共有。

責編:陳桑桑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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