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資料:物權概念的歷史
央視國際 (2005年07月21日 11:38)
在中國現有的民法制度中,最為薄弱的就是物權法的相關制度。其原因在於,新中國成立後一直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的所有制形式和計劃經濟的體制,直到上個世紀八十年代初一直否定物權概念的存在。在這樣的社會背景下,私人的所有和私人間的交易被完全否定,自然沒有商品的流通,更不允許有私人基於對財産的所有而發生的利益對立存在,因此也就沒有承認物權概念的必要。
改革開放以後,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得以確立,物作為商品進行交易首先得到了承認,同時其規模和範圍不斷擴大。改革開放之初的“搞活經濟”,其意義就是要率先實現流通領域的活性化。因此,最早出現的民事法律制度也是關於物作為商品流轉的經濟合同法。
其後,隨著計劃經濟成分萎縮與市場經濟成分擴大,規範流轉領域的契約制度也逐步得到完善。其最具代表性的法律就是1999年頒行的統一合同法。伴隨著這種變化,隨之而來的問題自然是物在流轉過程中的權利歸屬關係需要明確。物作為商品進行交易的規則所需要的是契約制度,而明確物的權利歸屬的規則所需要的是物權法的相關制度。因此,在契約制度逐步得到完善的過程中,物權立法也隨之被提出,於是,物權的概念自然也逐漸在理論界和實踐中逐漸被接受和承認。
如果説,是否承認物作為商品流轉是涉及到傳統的社會主義經濟體制的問題的話,那麼,是否承認物的權利自由歸屬則是涉及到傳統社會主義政治體制———所有制的問題。雖然兩者都屬於形而上的意識形態問題,但後者比前者更為複雜。因此,物權概念真正得以確立以及物權法立法必須解決這個複雜的問題。
1999年的憲法修改將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界定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由此,有理由認為物權概念在意識形態方面的問題基本上得到了解決。
作者係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
責編:陳桑桑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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