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劍英提出九條和平統一主張
央視國際 (2005年01月28日 16:47)
中國台灣網資料:
葉劍英提出的九條和平統一主張(1981年9月30日提出 蔣經國執政期間)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葉劍英在七九年九月三十日向新華社記者發表談話時提出了九條和平主張,被稱為“葉九條”,其要點是:
(一)為了儘早結束中華民族分裂局面,我們建議舉行中國共産黨和中國國民黨兩黨對等談判,實行第三次合作,共同完成祖國統一(注:一改以前“解放台灣”的提法)大業。雙方可先派人接觸,充分交換意見。
(二)海峽兩岸各族人民迫切希望互通音訊、親人團聚、開展貿易、增進了解。我們建議雙方共同為通郵、通商、通航、探親、旅遊以及開展學術、文化、經濟、體育交流提供方便(後簡稱為“三通”、“四流”),達成有關協議。
(三)國家實現統一後,台灣可作為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並可保留軍隊。中央政府不干預台灣地方事務。
(四)台灣現行社會、經濟制度不變,生活方式不變,同外國的經濟、文化關係不變。私人財産、房屋、土地、企業所有權、合法繼承權和外國投資不受侵犯。
(五)台灣當局和各界代表人士,可擔任全國性政治機構的領導職務,參與國家管理。
(六)台灣地方財政遇有困難時,可由中央政府酌情補助。
(七)台灣各族人民、各界人士願回祖國大陸定居者,保證妥善安排,不受歧視,來去自由。
(八)歡迎台灣工商界人士回祖國大陸投資,興辦各种經濟事業,保證其合法權益和利潤。
(九)統一祖國,人人有責。我們熱誠歡迎台灣各族人民、各界人士、民眾團體通過各種渠道、採取各種方式提供建議,共商國是。
責編:趙國臣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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