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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看球擬推實名制 發騷擾短信既拘留又罰款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6年02月22日 15:07 來源:

  北京晨報消息:3月1日起,新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將在全國實施。昨天,北京市公安局法制辦以及治安管理總隊詳細“説法”。公安機關正在與有關部門協調,儘量推進賽場實名制,爭取在2008年之前,在所有的奧運會比賽場館推行實名制,以確保賽場的良好秩序。

  ■“足球流氓”1年內不得進賽場 ■2008年前有望實施

  核心提示

  3月1日起,新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將在全國實施,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由73種增加至110多種。為了讓市民更好地了解並遵守新法,昨天,北京市公安局法制辦以及治安管理總隊的近十位領導,結合北京的具體情況,向記者們詳細“説法”。

  “足球流氓”已建“黑名單”

  新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總隊紀委書記劉學潮説,從3月1日起按照新法,若在觀看例如甲A等球賽時嚴重擾亂賽場秩序,受到公安機關拘留者,就構成了“足球流氓”行為,12個月內不得進入賽場看球。據介紹,去年下半年,因觀看球賽擾亂秩序而被拘留者,公安機關已經為其拍照建檔,目前警方已掌握了一些“黑名單”。

  據介紹,將“足球流氓”12個月拒之賽場之外首先就是賽場的“實名制”問題,這是目前執行中的最大難點,目前在北京的大型活動裏,基本無實名制買票、進場制度。公安機關正在與有關部門協調,儘量推進賽場實名制,爭取在2008年之前,在所有的奧運會比賽場館推行實名制,以確保賽場的良好秩序。

  “3月1日後,到賽場實名制還未推行之前,我們一方面是讓民警觀看‘足球流氓’的錄像、照片,讓他們在大腦中對其相貌有印象,在比賽現場,通過民警人眼識別以及通過攝像頭的監控畫面,來限制‘足球流氓’進入。同時,我們也有可能學習國外,在賽場門外的大屏幕上播出拘留釋放未滿12個月的‘足球流氓’影響比賽的‘流氓’畫面,一方面是不斷提升民警的認識能力,另一方面也是限制他們不好意思進入賽場。”借小孩乞討最高罰1000元。

  新法的第四十一條,對乞討人員作出了處罰專門條款。警方表示,一般正常的乞討行為仍不受處罰。當乞討人員“反復糾纏、強行討要或者以其他滋擾他人的方式乞討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還有就是對於“乞丐頭目”、借小孩兒乞討的處罰作出了明確規定,“脅迫、誘騙或者利用他人乞討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發騷擾短信既拘留又罰款。

  頻繁地發送騷擾手機短信息影響市民生活,以前只能通過法院解決,屬於民事糾紛。3月1日起,按照新法第42條第5款之規定,發送騷擾信息者將面臨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治安管理總隊劉書記説,執行此條需要事主的舉證。

  偷窺他人隱私最多拘10天

  按照新法第四十二條第六款之規定,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將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對於目前以婚姻取證等為目的進行偷拍、竊聽的調查公司是否合法的問題,治安管理總隊法制處的何處長解釋,新法中的該規定所指偷窺、偷拍、竊聽是以惡意傷害為動機的,而調查公司的目的是為了調查證據,因此目前還不能算做違法。群眾若對調查公司的行為有異議,應該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票販子最高罰500元

  舊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對黃牛倒買倒賣演出票證的行為並沒有作出明確的制裁規定。3月1日起,按照新法第五十二條第三款,“偽造、變造、倒賣車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藝演出票、體育比賽入場券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憑證的行為,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拘留最高增加了10天,罰款最高金額比原來上升了5倍。

  “黑客”抓到就要拘留

  在新法中,加入了針對網絡“黑客”的處罰內容。“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違反國家規定,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造成危害的;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信息系統正常運行的。”

  新法重點

  新增治安管理違法條款

  ●擾亂大型活動秩序的行為;

  ●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

  ●投放虛假的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

  ●違法舉辦大型活動的行為;

  ●強迫他人勞動的行為;

  ●脅迫、誘騙或者利用他人乞討的行為;

責編:劉彥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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