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住院期間走失 醫院被判賠償7萬多元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6年01月27日 17:06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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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南寧1月27日電(黃瑩、楊越)一名精神病人住院期間走失以致被宣告死亡,廣西南寧市良慶區法院日前一審判決:精神病醫院管理不善有過錯,應賠償7萬多元。
南寧市的鄧女士在2000年5月9日將丈夫陶某送至良慶區的一家精神病醫院進行治療,並與醫院簽訂了一份《病人住院協議》,協議約定:住院期間陶某引起的一切意外事故(除醫療事故外),均由患者本人或其監護人承擔全部責任。
在住院11天后,陶某趁醫院拆除圍墻、人多雜亂之機,從醫院出走。之後,醫院多次外出尋找,鄧女士也在媒體上刊登尋人啟事,但仍無陶某的音訊。
多方尋找無果後,鄧女士向法院提出宣告陶某死亡的申請。法院于2005年7月20日作出民事判決,宣告陶某死亡。
隨後,鄧女士向良慶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醫院對陶某的死亡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雙方簽訂的《病人住院協議》為醫院提供的格式合同,其主要條款免除院方責任,該協議應為無效合同。醫院既然收治陶某,就有對其進行管理的義務,所以院方的疏于管理與陶某出走被宣告死亡有一定的因果關係,應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適當給予賠償。由此法院判決:該精神病醫院賠償陶某的親屬鄧女士等人71172.5元。
責編:唐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