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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明瑛物業官司一審敗訴 被判支付2萬餘元 

央視國際 (2005年11月03日 08:47)


  新京報消息:昨天上午,著名歌手朱明瑛拖欠物業費一案在朝陽法院一審判決,朱明瑛被判向建國物業公司支付物業管理費2.2萬餘元,並賠償延期付款滯納金1200余元。

  昨日,朱明瑛並未到庭。宣判後,其代理律師陳旭當庭表示將上訴。

  建國物業公司的代理人王貴明表示,2004年5月17日,因業主與物業管理委員會發生矛盾,朱明瑛所居住的朝陽區清境明湖花園小區原物業公司撤離。2004年5月21日,建國物業公司與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簽訂《臨時託管協議》,當日,該公司進駐小區開始工作。

  王貴明稱,朱明瑛作為業主之一,在建國物業工作期間接受了服務,但自2004年6月至2005年10月期間,卻一直未交納物業費及其他相關費用,請求法院判定其交納物業費2.2萬餘元,並賠償滯納金1200余元。

  朱明瑛的另一位代理人舒可心表示,建國物業公司的入駐,沒有經過法定的業主大會討論及經三分之二以上有投票權業主的同意,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其進駐行為是不合法的。並稱,朱明瑛女士已將2.5萬元物業費交至另外一家由業主選定的物業管理中心保管。

  法院認為,物業管理委員會是小區産權人大會産生的執行機構,其在小區無物業管理情況下與建國物業公司簽訂了《臨時託管協議》,這一委託行為合法有效,要求業主支付物業管理費用並無不當。

  朱明瑛女士的代理人昨日並未當庭簽收判決書,宣判後當庭表示將上訴。

  ■相關新聞:

  業主物業應適當行使抗辯權

  朝陽法院就此案發出3份建議函

  昨天,朝陽法院在對建國物業公司狀告著名歌手朱明瑛拖欠物業費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後,向業主、物業公司、物業行政管理部門及相關組織發出3份法院建議函。特別建議業主和物業公司要適當、適度、審慎行使合同法中所規定的抗辯權。

  朝陽法院主管宣傳工作的負責人介紹,截至昨天,朝陽法院今年受理的物業糾紛案件超過7000件,受理物業執行案件超過1000件,物業合同糾紛案件已逐漸成為受到關注的類型化案件。

  在給業主的建議中,朝陽法院提出:業主要增強契約意識,審慎訂立合同。在享受服務的同時,認真履行交納物業費用的義務。發現物業服務問題後,應通過與物業公司溝通談判,指出其不足,妥善處理糾紛。

  在給物業公司的建議中,朝陽法院建議:物業公司應根據自己的資質等級,選擇恰當的物業。建議其強化合同意識,細化合同內容。在收取費用的同時,嚴格履行服務義務,並建議其在解決糾紛時盡可能選擇協商和談判的方法。特別建議物業公司適當、審慎使用抗辯權。

  法院同時建議物業公司的主管機關建立行業標準,構建多檔次的服務標準體系。

責編:常穎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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