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5年08月29日 16:20 來源:
專題: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
28日閉幕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上,新修改的《婦女權益保障法》通過審議。葉靜漪教授認為:“在這部法律中並沒有明確規定什麼是性騷擾。也就是沒有作出一個合理的尺度劃分,而這也是這部法律的最大不足。”(《第一財經日報》2005年8月29日)
禁止性騷擾,有法總比沒法好,有法意味著騷擾者不能再有恃無恐了。從這個角度説,性騷擾被納入我國現行法律的框架內,確實讓眾多的被騷擾者看到了維權的希望,也使“鹹魚手”們預感到某種不祥的徵兆。
然而,人的慾望無止境,決定了對法規的期望值無止境。沒有性騷擾的法規,人們呼籲著儘快立法;一旦有了法規,人們欣喜的好比擁有了一件可心的服裝,急於試著穿一穿,看看合身不。這不,葉教授批評剛出臺的性騷擾條款對性騷擾的界定語焉不詳,表明這件“法律服裝”,對公民,尤其是女性公民而言,可能不是那麼得體。應該説,有法無“度”(尺度,界定的標準),是導致性騷擾法規被詬病的主要原因。
為性騷擾立法醞釀了許久,界定究竟什麼是性騷擾,真的很難嗎?什麼是性騷擾?我這個法律門外漢的看法是,在被騷擾者和騷擾者之間,令被騷擾者感到窩心、噁心,讓騷擾者感到開心的涉及性方面的言行,就是性騷擾。或者説,這是判斷性騷擾是否成立的重要依據。
遺憾的是,法律專家們討論了這麼久,性騷擾的法規都誕生了,偏偏沒有明確告訴公眾界定性騷擾的標準究竟是什麼,而是把這個艱巨而很難操作的工作,下放給各地的公安機關自行認定。執法機關不是不可以擁有自由裁量權,只是起碼要盡可能減少這種權力,能客觀規定的東西,還是儘量白紙黑字地界定清楚。規定越詳細,歧義就越少,法規的可操作性就越強,則該法規的信譽度也就越高,人們相信法規、依賴法規的信心也就越足。只提供一個大框架的法規,充其量僅僅具有象徵意義,中看不中用。要知道,人們需要具體的保護條款,“花瓶”式的保護條款,非但保護不了眾多的飽受騷擾之苦的女性,反而給訴訟過程中的扯皮創造條件,最終很可能無果而終。最終,損害的是這一法規本身的信譽度。
國外對性騷擾的具體界定標準各不相同,我國的專家對性騷擾的認識也各不一致,不過,這並不意味著性騷擾真的就沒辦法界定了。中國有自己的風俗習慣,有自己的傳統文化,傳統的倫理觀念,凡是和這些觀念格格不入的言行,都可以當作確定是否性騷擾的參照物。也許,性騷擾行為永遠也界定不完,但是,能界定多少就應該界定多少。沒有界定清楚——無具體尺度的法規,和沒有法規可依,差不多吧?
有法無“度”,不僅僅是立法者的懶惰,更是其不負責任的表現。性騷擾法規在問世伊始,已經暴露出先天的不足,像這樣“形而上”的法規,除了望法止渴外,作用何在?(作者:劉海明)
本欄目所載評論純係作者個人觀點,並不代表央視國際立場
責編:劉雅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