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5年08月15日 14:59 來源:
成都市公安局交管局局長李建偉日前宣佈,為使交通執法更加透明,成都市將把“電子眼”的數量、位置公之於眾。李建偉還表示:“執法點被曝光得越多,意味著駕駛員會更加自覺地遵守交通法規。”(新華社成都8月12日電)
交通管理部門在隱蔽場所設置電子眼,並據此對違章人員進行處罰,媒體和公眾早有爭議。稍前媒體報道的北京市“杜寶良百次違章”現象,便暴露出了“電子眼隱蔽執法”的不足。對此,專家認為交管部門科技執法需要完善。
法律對行政執法方式並未進行具體限制,採取何種手段來保證法律的有效實施,行政執法機關有自己的選擇權。因而,“電子眼隱蔽執法”,只是執法的一種手段,從這種意義上説,它並無不妥。
但問題是,作為行政執法部門,其執法手段,不僅受合法性原理約束,而且受行政合理性原則約束,即行政執法不僅應當合法,而且應當合理,得到公民的認同,從而自覺遵守,這種執法才行之有效。
何況,採取“電子眼隱蔽執法”所帶來的其它社會弊端也顯而易見。其一,在公民不知情的情況下,會使某種有意無意的違法行為重復發生,增加了執法的社會成本,也不利於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識;其二,罰款成了一種目的,偏離了執法的本意;第三,極易導致執法部門執法犯法,損害法律的嚴肅性。
《行政處罰法》第五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當公民違法時,執法部門在處罰的同時還應該對公民進行教育,增強公民的守法觀念,防止類似行為的發生,這是行政處罰的目的。
因而,成都市將城區“電子眼”的佈局情況向社會公佈,顯然是吸取了“杜寶良百次違章”現象的教訓,折射出了執法理念的轉變,體現了文明執法。
首先,這是對公民的尊重。在法治建設還不十分完善的情況下,公民無意識的違法行為時有發生。而透明“電子眼”,便説明了執法部門將教育擺在了執法的首位,凸現了執法為民、人性化執法理念。
同時,體現了行政處罰的目的、原則和精神。行政處罰的目的不是為了罰款,而是維護交通秩序,制止交通違法行為的發生。當公民交通違法時,交管部門及時提醒或警告,可有效地減少違法行為,增強守法意識。(作者:寶慶邵陽陸)
本欄目所載評論純係作者個人觀點,並不代表央視國際立場
責編:劉雅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