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立法終結商家“最終解釋權”
央視國際 (2005年06月05日 09:22)
新華社福州6月5日專電 “最終解釋權歸本公司所有”“本店對該卡擁有最終解釋權”等的格式條款單方面保護商家利益,卻侵害了消費者利益,這些格式條款在福建將被明確禁止。
福建省日前通過的《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修訂)》規定經營者不得做出此類規定。 福建省消費者委員會有關專家認為,“最終解釋權”完全是商家給自己設定的一項特權,既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也侵害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禁止此類條款可以保障交易的公平合理。
福建省此次還對其他10種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或排除消費者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明確禁止。具體包括: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經營者造成消費者死亡或者人身損害而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規定消費者支付的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超過合理數額;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經營者對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承擔的修理、更換、重作、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等責任;規定經營者有權任意變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等。
此外,修訂後的實施辦法還規定,電話卡、短信息、拍賣須知或者特別約定、銷售推介、服務單據、商業廣告、通知、聲明、店堂告示、購物憑證、數據電文、因特網頁面中的條款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應視為格式條款。
責編:慕泉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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