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南潯受賄紀委書記當庭抵賴一審判11年
央視國際 (2005年05月12日 20:10)
新華社杭州5月12日電(旭鳴 張道生) 原浙江省湖州市南潯區菱湖鎮黨委副書記、鎮紀委書記楊坤法因利用職務之便索賄受賄16.5萬元,于12日被浙江省湖州市南潯區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沒收財産15萬元。審理期間,原本已對罪行供認不諱的楊坤法卻當庭詭辯自己是遭人陷害。
被告人楊坤法,今年44歲,曾任浙江省湖州市南潯區菱湖鎮黨委副書記(分管政法)、鎮紀委書記,兼任湖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菱湖加工區管理委員會常務副主任。2001年9月至2002年8月間,楊坤法在擔任湖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菱湖加工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菱湖加工區管委會)常務副主任並主持菱湖加工區管委會工作期間,利用負責工程招投標、安排工程款發放等管理工程的職務便利,先後4次收受、2次索取在菱湖加工區承建工程的張某、湯某現金人民幣共計16500元。
在檢察院偵查期間,楊坤法承認了自己的犯罪事實。但沒想到的是,在法庭審理中,楊坤法卻徹底翻供,竟稱檢察機關指控其6次受賄16500元不是事實,係張、湯二人對其報復陷害引起的,其以前曾作的有罪供述是在偵查人員提示下進行的。而其辯護人也認為楊坤法曾作的有罪供述,是其在高血壓發作,有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情況下違心所作,且偵查人員有誘供行為,其有罪供述也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應當判決被告人楊坤法無罪。
法院則認為,被告人楊坤法翻供的理由並不充分,行賄人張某、湯某並無報復、陷害的動機、行為,偵查機關亦無刑訊逼供、指供、誘供等違反程序的行為,所以對楊的辯稱不予採納。法院最終一審判處楊坤法有期徒刑11年,並對扣押在案的贓款人民幣16.5元予以追繳,上交國庫。
責編:劉立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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