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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錶走時不準耽誤生意 一消費者索賠10萬

央視國際 (2005年03月10日 16:48)

  新華社濟南3月10日電(蘇萬明、張冬磊)日前,山東省棗莊市一消費者認為因購買了不合格手錶而耽誤了10萬元生意,一怒之下向商家索賠10萬元。

  不久前,山東省棗莊市消費者齊先生在一商場以1600元的價格購買了某款名牌自動機械手錶。不料,用後不久就出現了“計時誤差”問題。後來經當地有關部門檢測鑒定,這款表每24小時誤差120秒,超過了這種型號手錶合格品每24小時誤差-50秒-+90秒的行業標準,被認定為不合格商品,並依法出具了鑒定證明。齊先生認為,由於表計時不準,導致自己錯過了一個標的合同額10萬元的“商務會談”,給自己造成經濟損失,因此向棗莊市工商局市中分局投訴,要求這家商場賠償10萬元經濟損失。

  工商執法人員經調查後認為,商場出售給消費者不合格手錶的行為構成了欺詐,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的規定,商場應該退還齊先生的購物款,並增加賠償1600元,共計3200元。但是對於齊先生提出的10萬元的賠償要求,由於屬於民事糾紛,且齊先生不能提供相關證據,因此不能當場予以確認。工商人員建議齊先生在收集到有關證據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責編:常穎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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