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説法]小偷猝死之謎
央視國際 (2004年02月18日 13:45)
記者:孫慧 李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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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杜紅
主持人: 撒貝寧
嘉賓: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治安係教授 王太元
小偷慘死村口
2002年8月的一個清晨,天剛濛濛亮,浙江省永康市夏溪村早起幹活的村民們發現村口的一根電線桿上綁著一名20多歲的男青年。男青年耷拉著腦袋,脖子上挂著高壓鍋、鞋子、衣服等物品,雙腳不自然地在腳踝上蹭來蹭去。最顯眼的是在他胸前還挂了一塊硬紙板,上面寫著:貴州某縣小偷。
天漸漸亮了起來,圍觀的村民越來越多。到了7點多,有人發現這名小偷歪倒在了一邊,不省人事,便急忙打110報了警。當警察聞訊趕來時,發現男青年已經口吐白沫、倒在地上昏迷不醒。見此情景,大家七手八腳地將他送往醫院。在醫院,這名叫余恩海的男子搶救無效死亡。當天,永康公安局對他的死因展開了調查。
護村隊員如此“執法”
據村民反映,這天深夜,余恩海被發現有偷竊行為被扭送到了由村民自發組織的負責全村安全的村護村隊。當時護村隊員胡淮海和胡志賢正在值班,他們從余恩海身上搜出一張身份證,心存懷疑的胡志賢問道:這身份證是你的嗎?余恩海點了點頭。這時,屋裏另外一個外地人看到這張身份證,立刻説這是我的啊。小偷還敢撒謊!胡淮海和胡志賢大怒,對余恩海拳打腳踢一番。稍傾,二人又問道,你偷沒偷過別人的衣物?余恩海搖搖頭説:沒有。胡淮海和胡志賢顯然不信,提高聲調又問了一遍:真的沒有?余恩海還是搖頭説沒有。胡淮海和胡志賢冷笑道:看來不採取措施你是不會承認的。於是,余恩海又遭到一頓毒打。
經過幾個小時的拷問,余恩海終於承認偷了村民的身份證、衣服等物品,於是護村隊員押著他去找窩藏贓物的地方。在一塊農田裏,護村隊員們看到余恩海果然挖出了不少東西,看來他還是個慣犯,不知是出於憤怒,還是出於所謂的責任,幾位護村隊員又對余恩海拳腳相加。
事後,這幾位護村隊員並沒有把抓到的小偷交給公安機關,而是親自用橡膠棍暴打一頓後把他關押在了護村隊辦公室的樓梯下面。淩晨3點多,另一名聽到消息的護村隊員林龍飛也急匆匆趕了過來,他讓小偷示範行竊時撬門的動作,就在余恩海毫無防備之際,林龍飛又用橡膠棍猛打了他幾下,嘴裏還口口聲聲地説:你這麼年輕,為什麼要做小偷!
淩晨5點,感到既興奮又疲憊的幾名護村隊員剃了余恩海的頭髮,並把搜查出來的高壓鍋等贓物一齊挂到了他的脖子上押到了村口,綁在電線桿上示眾。據護村隊員説,由於當地小偷很多,大家恨得牙癢癢,他們這麼做一方面是為村民出氣,一方面也是想起到警示作用。
看到行人漸漸多了起來,3名護村隊員各自回家睡覺去了,他們做夢也沒有想到沒過1個小時,小偷就死了,而他們卻成了犯罪嫌疑人被帶到公安局。3名護村隊員大喊冤枉,他們説當時只是輕輕地打了小偷的屁股、大腿和手,目的在於教訓教訓他,根本沒有往死裏打,不可能把小偷打死。
三份截然不同的鑒定
那麼,毆打究竟是不是導致小偷死亡的原因呢?按照法律程序,永康市公安局法醫對余恩海的屍體進行解剖,然後將解剖的切片樣本送金華市中心醫院做病理分析,根據醫生的結論,永康公安局對余恩海的死因做出了法醫鑒定:一、死者原患有胸腺增生疾病,在外界因素包括精神緊張、外傷等作用下導致猝死。二、該死者生前所受軟組織挫傷屬輕傷範圍。既然小偷死亡的直接原因不是被毆打致死的,公安機關對3名護村隊員進行了取保候審。
這樣,事發後1個月,3名護村隊員回到了村裏,而村裏也給了死者家屬3萬元的經濟賠償,事情到這似乎平息了下來。不久,檢察機關對此案進行了審查,他們在死者的照片中發現了一個重大疑點:在屍體的背部、臀部及肢體部位留下了疊加的深深的創痕。這個案件究竟是不是胸腺增生引起死亡還是直接打死的呢?
於是,金華市檢察院委託永康公安局的上級部門金華市公安局對此案進行重新鑒定。令人震驚的是,這次結果與前一次截然不同,該份鑒定報告認定該小偷被打死,其直接原因就是外傷引起的創傷性休克造成死亡。為慎重起見,金華市檢察院又委託浙江省病理屍體解剖中心和金華市中心醫院組成專家組,進行了第3次鑒定,鑒定結果再次證明余恩海確實是被毆打致死的。
第三次鑒定使案件的性質發生了巨大轉變。按第一次鑒定只構成了輕微刑事案件,將判處3年以下刑期,而按後兩次鑒定就構成了重大刑事案件,要判10年以上刑期。那麼第一次鑒定為什麼會做出是胸腺增生致死的結論呢?從這些鑒定結論中可以發現,在第一次和第三次鑒定中,金華中心醫院病理科主任的樓善賢都參加了,而他卻做出了兩個完全不同的結論。
樓善賢醫生説,在做第一次鑒定的時候,他並沒有看到死者甚至屍體照片,只是在永康公安局法醫的示意下,就做出屍檢報告,證明胸腺增生病人在強烈刺激事件容易引起猝死。但很快他就覺得這樣做不夠客觀,以致于陷入自責中。後來,法醫送來死者照片和各種資料,於是,樓善賢醫生重新做出了死因與毆打直接相關的鑒定結果。
公正判決 法不容情
根據醫學部門新的結論,檢察機關變更了原來由公安機關做出的對3名護村隊員取保候審的決定,對他們進行逮捕。被村民譽為“捉賊英雄”的護村隊員又被抓走了,夏溪村村民不幹了。當天,全村500多村民有400多人聯名上書,要求無罪釋放保護村民有功的護村隊員。大家表示護村隊抓小偷是為了村民,沒有護村隊員,村民生活需要提心吊膽。更有一部分村民認為打死小偷並不應該受到懲罰,因為小偷的出現本來就是老鼠過街,人人喊打。
上百名村民來到了檢察院替護村隊員説情,夏溪村村委會、支委會也覺得無法向村民交代,集體向上級提出辭職。夏溪村在方圓百里出了名,人們都在議論打死小偷會不會受到法律的懲罰。2003年8月,金華市檢察院依法對3名護村隊員提起公訴。2個月後,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判決,胡志賢、胡淮海、林龍飛毆打致人死亡,犯故意傷害罪,因認罪表現較好,且被害人有過錯在先,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10年和3年。
主持人: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幾個人都得到了相應的法律地處理,但是村裏的400多個村民,他們的情緒怎麼來平息。他們認為這3個人是護村英雄,是抓小偷的英雄,他們認為這不應該治罪,您怎麼給這些村民解釋這事?
王太元:護村隊員、聯防隊員包括治保人員,這些都是我們所説的群眾性治安防範組織的成員,他們的維護公共安全行為只能局限在自衛的範圍內。在這個案子中,你抓小偷,小偷反抗,想傷你害你,你制服他這是自衛。但是他已經被制服,或者他根本就沒有反抗,你去毆打他,這不是自衛是犯罪。審訊人的司法權利只能是屬於司法人員,逼迫他認罪,逼迫他找東西,更有甚者是贓物都找出來以後還把他剃光頭,捆綁在電線桿上,那就是我們所説的嚴重違法犯罪的私設公堂。
主持人:當時這個小偷被綁在電線桿上示眾的時候,周圍是有很多村民在圍觀,並且在這個事情發生之後,400多個村民衝到檢察院要求放人,人們的這種情緒它實際上代表的是一種社會的觀念。
王太元:中國以前的傳統文化中,有一些東西不利於法治,有一個説法叫該出手時就出手,這是不對的。誰有權利出手必須是法律規定的,在什麼前提下才能出手,那也是法律規定的。生命是最重要的,小偷偷東西是可惡,但是他罪不挨打。他偷了東西以後,根據他所偷的得到相應的刑事處分,這是合法合理也合情的。即使是有罪的,你判了他死刑,在監獄裏面他也得享受必要的公民權利,尤其是人身權利。受到人身侮辱、人格侮辱,它都違背憲法和法律。
主持人:造成村民誤解的可能還有一個小細節,當初公安機關已經做了一份鑒定,説這個人是自己有病,外傷可能是導致他死亡的一個誘因。三個人都已經取保候審回來了,突然你又説不對,這個鑒定不準確又把人給抓起來了,這麼一反復讓村民覺得有點想不通。
王太元:從我剛才看到的材料來看,公安機關説他報請市中心醫院的人做鑒定,那應該是中心醫院的人去屍檢,他去解剖發現什麼問題,但他只是報送他的解剖材料,加上一點病理切片,這就是間接鑒定了。我已經做了一個基本的結論然後讓你確認一下,這不合適,而且法醫授意你寫東西是絕對違反鑒定規則的,應該遵循獨立的原則來確保鑒定結果的公平公正。
公安部《刑事技術鑒定規則》
第五條 鑒定人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忠於事實真相,應用科學方法,客觀地做出決定結論,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影響。
第六條 鑒定人必須依法辦事,嚴格遵守鑒定技術的操作規程,廉潔奉公,不得貪贓枉法,弄虛作假;
《司法鑒定人管理辦法》
第十條 司法鑒定人執業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遵循科學、客觀、獨立、公正的原則。
第三十二條 司法鑒定人違法執業或因過錯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的司法鑒定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司法鑒定機構賠償後,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的司法鑒定人追償。
第三十四條 司法鑒定人在鑒定活動中有犯罪行為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主持人:現在法律已經做出了一個明確的結論,不過從當地的情況來看,浙江省永康市這個地方連這起案件一起已經發生了3次打死小偷的事情,還有另外兩起,我們一起來簡單回顧一下。
同一年,永康市打死小偷的事件還有2起,河南籍的陳某在金屬壓鑄廠盜竊被抓,遭到毆打,引發猝死。另外,永康市金勝花苑的保安將涉嫌盜竊的貴州籍陶某打死。
主持人:實際上護村隊員也好,聯防隊員也好,他都是直接受公安機關領導的,基本的法律常識他應該懂,但為什麼還會接二連三的發生我們不想看到的事情呢?
王太元:群眾參與維護治安這是我們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一大法寶,但是反過來公眾參與治安,他就必然涉及到他人的權益,對他們要從嚴管理。一個是我們的法律規範必須要把護村隊員所有執行公務的行為逐一確實地規範下來,比如説什麼叫扭送,哪些人可以扭送,否則就叫迫害。第二,我們有一個龐大的群防群治人員在維護著社會治安,而我們充其量只有一百七十萬警察,必須要強化監督環節。
主持人:在我們國家對於小偷這樣的違法犯罪行為,自有明確的法律對他進行懲處,每一個人看到小偷之後,表達義憤也是無可厚非,但是這種憤怒必須通過一種法律的途徑去獲得平衡,只有這才是真正的法治。非常感謝各位關注本期《今日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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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陳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