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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生毀約頻繁 專家建議簽約要三思而後行

央視國際 (2004年02月17日 10:59)

  光明日報消息:又到了大學生找工作的時候,令許多用人單位頭疼的違約現象又見端倪,不少大學網絡的bbs論壇上,已經出現了關於違約的帖子。在當前就業形勢依然嚴峻的情況下,這不能不説是個應予重視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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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人往高處走”

  華東理工大學2003屆畢業生王某,去年夏天剛剛參加工作,他在某高校的bb s求職論壇裏,介紹自己的求職經歷時説:“春節前,我就被南京一國有企業錄用並簽了就業協議,然而春節後上海一家公司的錄取名單上又有我的名字。相比之下,我更喜歡後者,於是就和南京的單位毀了約。”王某的經歷很有代表性。面對日益嚴峻的就業壓力,如今有不少大學生為了“保底”,先逮住一個單位就簽,等到日後收到工作地點、薪水福利和發展空間都更好的公司的錄用通知時,便“改旗易幟”,投奔後者。“人往高處走”的觀念讓畢業生很難滿足於現狀。

  當然,也有一些學生本來並沒有打算違約,但參加工作以後,卻覺得單位不適合自己。一旦找到心儀的去處,他們也會毫不猶豫地奔去。

  “當前一些不合理的制度也是造成畢業生頻繁違約的原因之一。”南京大學就業指導中心的孫老師告訴記者,在現有的體制下,公務員、研究生的錄取結果以及出國的簽證都要到來年三、四月才能知曉,而到那時,好單位早已完成招兵買馬的任務。許多考研、考公務員、出國的同學為了穩妥起見,免得失敗以後沒有落腳的地方,就傾向於先找個單位簽約。南京大學中文系的陳同學就是一例子。正忙於考研的她,前不久先後收到了南京日報和南京市國土局的錄用通知,她計劃先和國土局簽約,如果能考上研究生,到時再毀約,否則就去工作。

  校方:同情但不支持

  大學生違約,不僅損害個人的誠信度,對學校的信譽也有一些不良的影響,並且直接影響到下一屆學生的就業,因而學校也並不希望學生違約。

  2003年初,某名牌大學商學院一共有10名同學與南京某家紡織公司簽約,但是後來只有2人過去上班,這給用人單位造成了很大的麻煩,該公司決定2004年不到該校招人。

  記者在採訪中了解到,幾乎所有的高校都不支持大學生違約,但是又對大學生的做法表示同情和理解。南京大學就業指導中心的樊主任解釋説,學生從小學到大學畢業,十六年寒窗苦;家長含辛茹苦這麼多年——尤其是農村的家長為了供養孩子讀書,著實不易。不都是為了畢業後能夠找到一個比較理想的工作,所以學校也非常理解他們的苦衷。當學生要求毀約改派的時候,校方如果勸阻不了,也不會為難學生。但學校還是希望畢業生在簽約時慎重行事,不要輕易毀約。

  用人單位:我們很被動

  用人單位的招聘流程一般都包括網上通知——校園宣講會——接收簡歷——筆試——面試五個環節。為了招募到合適的員工,公司要花費很多的人力和財力,在眾多求職者中層層篩選,最後敲定人選,安排到合適的崗位上,可以説是“一個蘿蔔一個坑”。“如果大學生突然毀約,會搞得我們很被動。”南京交通運輸集團人事部的張先生如是説。

  按照有關規定,大學生違約要承擔一定的違約金,金額一般在3000元—5000元之間。但這並不能有效地阻止大學生違約,對他們而言,一份更好工作的價值遠遠超出這筆錢。不過對於用人單位來説,畢業生毀約常使他們陷入尷尬被動的局面。

  簽約要三思而後行

  “誠實守信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大學生在就業協議書上簽了字,就是對公司做出了承諾,就應該履行相應的義務,承擔相應的職責”。江蘇省社會科學院張衛副研究員指出,在這個意義上,毀約是違背誠信原則的事情。

  從法律的角度看,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就業協議屬於勞動合同,擅自違約將依法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南京大學法學院李友根教授認為,畢業生毀約,用人單位可以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如果不服仲裁可向法院起訴。雖然一般的用人單位不會為此而糾纏,但是若遇到較真的單位的話,畢業生就會惹上麻煩。

  幾位專家都希望通過媒體提醒廣大畢業生:在簽約時一定要三思而後行,切忌未就業先毀約。如果只想通過找一份工作落戶,或者轉移人事關係,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時,合同期限不宜定得太長。

責編:張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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