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在線](2月12日):解救京京(多圖)
2月12日法治聚焦:誰該為我的車負責
主持人:
歡迎繼續收看法治在線,今天我們要關注一起由於車輛被盜而引發的官司。請到演播室的嘉賓是中國人民大學的葉林教授。
家住青海省西寧市的付建民有一輛桑塔納轎車,以前他每天都是把車停在家屬院裏。忽然有一天早晨,他下樓後發現,車不見了。這是怎麼回事呢?我們還是先來看記者的調查。
付建民講他家的那輛桑塔納轎車是個二手車,因為自己所住的家屬院沒有專門的停車場,他只能把車停在家屬院的單元樓門口。一天早晨,他下樓後卻發現自己的車不見了,他急忙去找門衛楊德波夫婦了解情況。
同期:付建民:(當晚)四點多鐘,他説大門有響聲,出來一看,大門敞著,車不在了,(他)看到門開了車丟了,把門關上以後,又繼續回去睡覺。”
付建民趕緊向派出所報了案。
同期:車跟前有堆玻璃渣子,有車推出去的痕跡判斷。
公安部門據此判斷,車輛應該是被盜車賊砸爛車窗後鬆開手剎推出院子,在大門口對面發動著後開走的。為此,付建民認為車輛的丟失和門衛失職有著直接的關係,因而要求負責聘用門衛的物業管理辦公室賠償自己丟車的損失。但物業管理辦公室卻認為,這個家屬院並不具備停車條件,他們為此在院內也曾貼出過通知。
對於物業管理辦公室提到的院內禁止停車的通知,付建民稱那是在他們的家屬院沒有圍墻,沒有大門,也沒有值班人員的時候,確實有這個東西,但在大門裝上,有了值班員後,就再也沒見過。而院內重新貼出這樣的通知,則是丟車案發生半年以後的事了。
付建民又想到了自己每個月都要向家屬院物業管理辦公室繳納24.4元的物業管理費,認為既然他們收了費,就應該按照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為住戶提供人身和財産方面的安全保障。
(同期)諾木洪家屬院物業管理辦公室主任胡海燕:咱們這個小區家屬院,是(單位)內部的一個小區,和正規的物業公司無法等同,因為從收費這個角度,比他們相應的低很多,根本沒法去承擔丟車的賠償。
對此,付建民並不同意。於是在2003年4月,向西寧市城中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家屬院物業管理辦公室賠償自己購車款9萬元。
演播室:
主持人:付建民車丟了肯定是特別氣惱,氣就氣在門衛明明知道車丟了,沒有報警,也沒有告訴付建民本人,付建民認為這個車的丟失跟保衛的職責是有直接關係的,因此報物業管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這個要求應該是合情合理的?
葉 林:應該是合情合理的,因為我們説保衛也好、保安也好有一個職責,職責就是保護好轄區內的安全、監視,或者是有關的巡查,這是你的基本職責,如果你上班睡覺,安排24小時門衛值班就等於不安排了,而且我們知道這個案件當中門衛聽到聲音以後,看到鎖被拿走了,門被推開了,車沒了,如果是家屬,車可能會被開走,門可能會被打開,但是鎖不會拿走。
主持人:門衛門衛,顧名思義就是看門守衛的,出了這樣的事不報告,這有點説不過去。
葉:門衛本身有一個相當明顯的失職在這裡面,但是失職不等於車就可以被盜,喪失了立即報警和立即查找的機會,門衛在這裡面有明顯的過錯在裏面。
主持人:但是物業管理辦公室不同意這種説法,他們説以前在院子裏貼過通知,對這點您怎麼看?
葉:我注意到兩個問題,最早的時候在沒有院墻,沒有門的時候有這個通知,有了院墻,有了門以後這個信息不再發佈了,第二個方面,發佈這個信息是物業管理辦公室單方面意思的一個闡明,或者是強加,我們作為住戶也好,住進這個房子的時候,交了物業費的時候開始這個合同就簽訂了,不能在事後單方面説合同簽訂以後我再跟你説以後不允許在這兒停車,這是不合理的,應該説在簽合同的時候告訴人家不能停車,不能在事後單方面加一個條款,否則變成憑著單方意志可以隨便更改合同。這是不對的。
主持人:但是付先生找到新的證據,他説每個月要交給物業辦公室20多塊錢,但是他説這個錢低於別的小區,就是打掃一下小區,收發一下信件,對於你的車的丟失不負責任,這個説法有沒有道理?
葉:這個説法是沒道理的,你願意多收和少收是雙方達成的協議,你認為24塊錢還要低一點,都無所謂,關鍵在於你提供一種有償服務,不是無償的像學雷鋒那樣幫助你做事,不管錢多錢少,就要承擔你所要承擔的責任,這個責任至於説是不是只是打掃衛生,收發信件,那是你單方面的解釋問題,這麼多年你已經客觀上允許人家停車。這種情況下你也收了這個費了,你就應該對人家承擔責任。
主持人:這事由於雙方達不成一致意見,最後還是起訴到了法院,我們來看看法院的判決結果。
2003年9月,西寧市城中區法院對此案做出一審判決,認為付建民每月向物業管理辦公室繳納物業管理費,雙方形成一種服務關係,物業管理辦公室的門衛不能嚴格職守,造成車輛被盜,應承擔主要責任,據此法院做出判決,要求物業管理辦公室賠償付建民5.4萬元。物業管理辦公室不服一審判決,向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03年11月,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後認為,由於付建民買的是二手車,買車後並沒有辦理過戶手續,而且車輛所有的手續原件和汽車一起被盜,據此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一審法院對車輛的主體資格沒有調查清楚,無法認定車輛的所有權歸誰,因此將此案發回一審法院重新審理。
演播室:
葉 林:但是確實二審法院提出了非常重要的問題,這個車是誰的,這個車不是原告的,而且可能是案外第三人的,這種情況怎麼看,這裡面實際上有一個需要區分的,在這個案件當中原告是按照服務合同被違反作為一個案由提起的一個訴訟,也就是説,居住在這個小區裏面的車可能是自己的,也可能是別人的,所有權的問題在這個案件當中反倒變得不重要了,重要的是作為物業管理辦公室及其派出的門衛是不是盡責,我是合法擁有這個車,佔有這個車,持有這個車,我放到這個地方,你承擔管護責任的時候,車丟了你就要賠。
結束語:
不管你是一名普通的門衛,還是聘用門衛的物業管理辦公室的管理者,對於業主合法擁有的財産都應該盡職盡責,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不然的話出了差錯,最終承擔法律責任的還是你自己,感謝大家收看我們這期的《法治在線》,再見。
責編:閆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