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資支付規定:春節加班費少發不行
央視國際 (2004年01月16日 17:25)
北京晚報消息:從大年初一起,《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就開始實行了。許多讀者很關注春節加班的工資支付問題,記者就此採訪了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有關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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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休不能代替加班費
一些人由於工作特點,過年過節不僅不能休息還得加班,但從來沒拿過300%的加班費,那麼倒休能否代替加班費?
對此,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人表示,節假日分兩種情況,一是休息日,二是法定休假日。根據《規定》,在休息日加班的,應當安排其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也就是説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加班費用不能用補休來代替。但用人單位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度的可以除外。
加班費基數需協商確定
按照新規定,從今年春節起,職工加班費的基數必須由企業和職工協商來確定,否則應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而過去一些企業自行將最低工資標準(目前是495元/月)作為加班費的基數的做法,則成了違規行為。
有關負責人表示,以往,加班費的基數由企業定,但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許多企業為了節約成本,就用最低工資作為基數給職工支付加班費。這樣,職工拿到的加班費總是偏低。今年大年初一正是《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實施的第一天,按照新規定,計算加班工資的工資基數,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以及休假期間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這也就是説,如果企業沒有與職工協商,就自行將最低工資作為加班費的基數,就屬於違規行為。(記者丁文亞)
責編:復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