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爆炸案牽出腐敗案 若干人員被提起公訴
央視國際 (2003年12月24日 11:10)
中國青年報消息:今年7月31日和8月26日,在福建省閩侯縣先後發生了兩起特大鞭炮爆炸事件,分別造成6人死亡、36人受傷和21人死亡、31人受傷。日前,福州市中級法院對這兩起爆炸案的直接涉案人分別作出一審判決,14名被告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其中福建人林其木、江西人夏月昌因犯非法買賣、運輸、儲存爆炸物罪被判處死刑。
記者注意到,在被判刑的人員中,除了一位是參股鞭炮廠的鄉鎮企業站負責人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外,其他13人均為與鞭炮生産銷售相關的企業人員或村民。事實上,這兩起爆炸案還牽涉到包括閩侯縣公安局副局長在內的若干工作人員。
據了解,這些人之所以被另案處理,是因為他們涉嫌經濟犯罪。檢察機關在調查中發現,負責煙花爆竹市場管理稽查的當地警方有關人員,私自將沒收的煙花爆竹,交由土産日雜公司收購、出售,從中牟取私利。
據此間媒體披露,閩侯縣公安局治安科民警葉東升、陳統淡作為該縣煙花爆竹市場管理稽查隊的隊長和副隊長,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監督和業務工作,並負責打擊非法經營煙花爆竹等工作。翁林係閩侯縣公安局副局長,分管治安科,負責對銷售、購買、運輸煙花爆竹的審批。然而,他們不是把精力放在加強管理、嚴格監督、確保安全上,而是在辦理煙花爆竹銷售、購買、運輸、外調等手續時收受賄賂,牟取私利。
近年來,閩侯縣煙花爆竹稽查隊所查扣罰沒的煙花爆竹均由該縣土産日雜公司收購、出售,同時該公司在經營煙花爆竹業務中,得到了翁林、葉東升、陳統淡的支持。由此,葉東升多次收受縣土産日雜公司職員王庭榕等人的賄賂共計30200元人民幣;翁林收受賄賂共計1萬元;陳統淡收受賄賂5000元。這3人因涉嫌受賄罪,已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2001年,閩侯縣公安局與閩侯縣供銷社聯合成立煙花爆竹稽查隊,縣日雜公司職員王庭榕、何功平、林志良、林捷被聘為隊員,協助警方打擊非法經營煙花爆竹活動。兩年多來,該稽查隊查扣、罰沒的煙花爆竹共計8批。按規定,罰沒的煙花爆竹必須經省公安廳鑒定為合格産品後,才能交由土産公司回購,若不合格則應就地銷毀。但在這8批煙花爆竹中,有5批未經鑒定就被私自回購、銷售。更為惡劣的是,在“7 31”爆炸案發生後,上級要求煙花爆竹倉庫“零庫存”。土産日雜公司的王庭榕等人和翁林經過商量,將該公司庫存的查扣煙花爆竹偷偷銷售。王庭榕等人將上述查扣的煙花爆竹出售後,勾結他人採取收入、支出不記賬的方式,從中私分侵吞公款。王庭榕等人的行為已涉嫌貪污罪、職務侵佔罪,檢察機關已就此向法院提起公訴。
官方認定,閩侯爆炸事件,還屬於“重大生産安全責任事故”。閩侯縣一批官員被要求對爆竹案件負責,該縣縣長因此被行政記大過處分,縣公安局局長、鄉鎮企業局局長、“7 31”事件發生地荊溪鎮的鎮長、“8 26”事件發生地上街鎮的鎮長以及荊溪派出所所長、上街派出所所長等6名官員被撤職。(本報記者陳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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