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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校招生放寬體檢標準

央視國際 (2003年03月11日 17:09)

  新華通訊社消息:今年普通高校招生進一步放寬了對患疾病或生理缺陷者的錄取要求,規定除患有傳染性疾病,嚴重的精神性疾病、血液病、心臟病等無法完成學業的重症及學習不能自理的考生高校可以不予錄取外,只要不影響專業學習和其他學生,在錄取時一般應不受限制。

  在充分徵求高校、教育行政部門和衛生部門意見的基礎上,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聯日前制定了《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取代原有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標準》,將在今年普通高校招生中實行。

  “指導意見”對原體檢標準規定患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的考生“不能錄取”的專業進行了調整,明確了由於所患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按專業培養方案完成學業的錄取受限專業,如色覺異常II度(俗稱色盲)不能錄取到美術學、攝影、天文學、礦物加工工程等專業。對患有不影響專業學習的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但對今後在該專業領域內就業可能有影響的,提出“不宜就讀”的指導性建議,如主要臟器動過較大手術、功能恢復良好的,不宜就讀地礦類、水利類、交通運輸類、能源動力類、公安學類、體育學類等專業。“指導意見”同時強調:“不宜就讀”建議僅供考生在報考專業志願時參考,學校不得以此為依據,拒絕錄取達到相關要求的考生。

  “指導意見”指出,由於視力及肝功不正常等方面的原因,高等學校可限定部分專業不予錄取。如裸眼視力任何一眼低於5.0者,飛行技術、航海技術、消防工程、刑事科學技術、偵察等專業不能錄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攜帶者,不能就讀學前教育、航海技術、烹飪工藝等專業。

  教育部有關負責人強調,對肢體殘疾、不影響所報專業學習,且高考成績達到錄取要求的考生,高等學校不能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殘疾考生招生工作是高校招生工作的有機組成部分,省級招生委員會可吸收本省殘聯作為成員單位,加強協調與合作。

  這位負責人説,高等學校可根據本校的辦學條件和專業培養要求,提出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合法、合理且有詳細説明和解釋的補充規定,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佈。對入學新生的身體健康狀況應進行復查,對復查後不能進行正常學習的,按學籍管理規定處理。

責編: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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