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工錢拖欠方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央視國際 (2003年01月13日 09:53)
新華社北京1月13日專電: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農民工完全可以參照《勞動法》中有關條款,運用法律武器向工資拖欠方“討一個説法”。作為農民工工錢拖欠方,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還規定,對用人單位有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等問題的,勞動行政部門要責令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責令按相當於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總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責編:劉鑫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