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購買經濟適用房面積超標要補交地價款
央視國際 (2002年12月12日 17:04)
北京晨報消息:北京市居民購買經濟適用房又有新規定。這個名為《北京市城鎮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要求,購買超過規定面積標準的經濟適用住房,要按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的10%補交綜合地價款。
按照《補充規定》要求,夫婦雙方為機關工作人員或教師的家庭,購買經濟適用房不需核定家庭收入。市政府批准的重點工程建設中的被拆遷居民家庭和政府組織實施的危舊房改造項目區異地安置的居民家庭,也不需要核定家庭收入,其購房補貼面積標準按70平方米,購房最高總價按28萬元人民幣核定。
北京市城市建設綜合開發辦公室在北京市房地産交易中心(崇文區東花市北裏1號樓)設立窗口,辦理購房資格審核手續。
新規定已于12月10日起施行。該規定只適用於本市城鎮居民家庭首次購房。將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再次購房的,政府將另行規定。(記者崔紅)
附錄: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建委等部門關於北京市城鎮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有關問題補充規定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市建委、市計委、市國土房管局、市財政局和市監察局制訂的《北京市城鎮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有關問題補充規定的通知》已經市政府領導同志批准,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〇〇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城鎮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
市建委 市計委 市國土房管局 市財政局 市監察局
(二〇〇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為進一步推進本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工作,加強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鼓勵符合條件的本市城鎮居民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以下簡稱購房),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建委等部門關於北京市城鎮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有關問題暫行規定的通知》(京政辦發〔2000〕131號,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現就購房程序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 申請購房家庭按不同類別到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分別領取《北京市城鎮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家庭住房和收入核定表》(以下簡稱《核定表》)、《北京市機關工作人員、教師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審批表》(以下簡稱《審批表》)或《北京市重點工程和危改區被拆遷居民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審核表》(以下簡稱《審核表》)。
二、須核定家庭收入的申請購房人應如實填寫《核定表》,交申請人及其配偶所在單位分別核準蓋章,沒有單位的由檔案所在單位核準蓋章,沒有檔案的暫由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核準蓋章。市政府批准的重點工程建設中的被拆遷居民家庭和政府組織實施的危舊房改造項目區異地安置的居民家庭,由拆遷房屋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核準蓋章。
三、申請人夫婦雙方所在單位或檔案存放單位、街道辦事處應按《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在3個工作日內在《核定表》、《審批表》或《審核表》上核準蓋章,並註明購房家庭最高購房總價標準。
四、北京市城市建設綜合開發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開發辦)在北京市房地産交易中心(崇文區東花市北裏1號樓)設立窗口,辦理購房資格審核手續。購房申請人辦理資格審核手續須持以下證件:
(一)夫婦雙方的本市城鎮居民常住戶口證件;
(二)夫婦雙方身份證;
(三)現住房的産權證明或租賃契約;
(四)所在工作單位或檔案存放單位、街道辦事處核準蓋章後的《核定表》、《審批表》或《審核表》(一式三份);
(五)工作單位為外資或合資企業的,需提供企業出具的收入證明(收入納稅證明);
(六)其他要求出具的證件。
五、申請人持本市城鎮居民常住戶口證件、身份證和審核通過的《核定表》、《審批表》或《審核表》,到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購房。
六、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應在銷售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已購房家庭的《核定表》、《審核表》或《審批表》以及房屋的戶型、面積等資料報市開發辦備案。
七、以下家庭購房不需核定家庭收入,按以下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一)夫婦雙方為機關工作人員或教師的家庭,如實填寫《審批表》並由申請人及其配偶所在單位分別核準蓋章;
(二)市政府批准的重點工程建設中的被拆遷居民家庭和政府組織實施的危舊房改造項目區異地安置的居民家庭,由申請人如實填寫《審核表》,並持拆遷人出具的證明到房屋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核準蓋章。被拆遷和異地安置的居民家庭購房補貼面積標準按70平方米,購房最高總價按28萬元人民幣核定。職級高的在出具相關職級證明後可按其職級標準核定購房補貼面積標準和最高總價。
八、除在校就讀的本科以下(含本科)學生以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本市城鎮居民具備購房資格。
九、本市城近郊區城鎮居民家庭年收入標準和購房基準價格仍執行《暫行規定》。今後如有調整,另行規定。
十、購房家庭購買超過規定面積標準的經濟適用住房,須在辦理立契過戶手續前,到房屋管理部門暫按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的10%補交綜合地價款。超過規定面積購買的住房部分按經濟適用住房産權管理,並應在産權證中註明,今後上市不再補交土地出讓金。
十一、對違反本規定,提供虛假資格證明的有關單位人員,由監察機關和有關部門追究其行政紀律責任。
十二、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城鎮居民家庭首次購房。將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再次購房的,另行規定。
十三、本規定自2002年12月10日起施行。
十四、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開發辦負責協調解決。
主題詞:城鄉建設 住宅 規定 通知
抄送:黨中央各部門,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中央軍委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市委辦公廳,各部、委,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市政協辦公廳,北京衛戍區,市高級人民法院、市第一、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人民檢察院第一、第二分院。
各民主黨派北京市委和北京市工商聯。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02年11月30日印發
責編:楊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