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網消息:若是濫用訴權請求賠償獅子大開口,或不積極舉證不及時舉證,那麼打官司就很可能承擔敗訴的風險。為了讓當事人避免不必要的損失,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開始推行訴訟風險告知制度。
據中山中院副院長張麒介紹,由於我國訴訟證據制度立法的滯後及訴訟、執行制度體系的不完善,導致訴訟當事人舉證意識和訴訟風險意識普遍淡薄,一旦敗訴或執行不了,就認為全是法院的責任。訴訟風險告知制度即可讓當事人提前了解可能遇到的風險,從而有效地調動當事人的積極性。
常見的訴訟風險
訴訟風險可能導致的後果
訴訟請求不當全部或部分請求被駁回
不按時交納訴訟費用 撤訴處理或不予訴訟保全等
不能充分提供證據舉證不能甚至敗訴
超時提供證據主張事實不能認定甚至敗訴
不能提供原始證據證據無效或證人證言不予採信
逾期申請執行不予受理
訴訟風險可能導致的後果
申請評估、鑒定不在規定期限內、
不預交費用或不提供材料 不予委託評估、鑒定,甚至敗訴
開庭不按時出庭 原告起訴被視為撤訴,
被告缺席審理甚至舉證不能
沒有財産財産完全不能實現、墊支的訴訟
費用不能返還及無財産執行 (記者賴顥寧 通訊員林沛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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