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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8月12日 《中日和平友好條約》簽訂   
08月12日 02:17

    1978年8月12日,《中日和平友好條約》在北京簽訂。中國外長黃華和日本外相園田直分別代表本國政府在條約上簽字。

    條約的基本內容為:在和平共處五項基本原則的基礎上發展兩國間的友好關係;以和平手段解決相互間的一切爭端;任何一方都不應在亞太地區或其他地區謀求霸權,反對其他任何國家或集團建立這種霸權的努力;為進一步地發展兩國經濟文化關係和促進兩國人民的往來而努力。

    條約的核心是反對霸權主義,這是國際條約的一項創舉。

    條約于10月23日在東京互換批准書後正式生效,有效期為10年,期滿前一年不宣佈終止繼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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