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南方週末》報道:8月1日,蘭州晨報社記者郝冬白和廖明從報社領導手中接過一紙公函。讀後色變。
事由:“黑名單”
公函來自蘭州市公安局:
“關於個別記者涉警曝光失實情況的函
蘭州晨報、西部商報、甘肅青年報、科技鑫報、蘭州晚報、都市天地報:
……今年以來,個別記者因採訪不深入,出現了一些嚴重失實的報道,這些失實報道既違背了新聞報道客觀真實性的原則,也損害了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的形象,給公安工作帶來了很大的負面影響。如《蘭州晨報》記者柴用君5月4日報道的《我是警察我怕誰》;記者唐遠知、張鐵梁5月13日報道的《婚紗污跡引發爭執、新郎官率眾傷人》;記者王聰、楊亮6月21日報道的《國道塞車置若罔聞記者採訪遭遇拳腳酒醉交警耍岔》;記者郝冬白、廖明6月25日報道的《西固公園路什字發生令人寒心一幕警車挂倒男孩竟揚長而去》;記者魏孔明、唐遠知7月1日報道的《穿警服、開警車、參與買賣糾紛,這種人是警察嗎》。《西部商報》實習記者宋菲菲5月4日(應為13日——記者注)報道的《都是污點惹的禍》;記者黃延平6月28日報道的《電子警察管不住違章警車蘭州交警部門透露竟有79.6%的違章警車不接受處理》;《甘肅青年報》記者孫建榮、朱浩源5月13日報道的《婚紗被污押金不退協商未果影樓被砸新郎官發威》;《科技鑫報》記者陳曉燕7月1日報道的《警察開警車為親戚”出警“》;《蘭州晚報》記者陳愛榮、竇澤中5月4日(應為13日——記者注)報道的《自稱警察砸店搶物市公安局督察展開調查》;《都市天地報》記者李春喜5月4日(應為13日——記者注)報道的《交警帶人砸影樓、公安形象遭玷污》等。
對媒體的報道,蘭州市公安局黨委非常重視,要求各級公安機關和公安民警自覺接受媒體監督,以促進公安工作和隊伍建設。但是,以上報道經市公安局督察部認真調查完全失實,這些記者在採訪報道時,不進行深入細緻的採訪,不實事求是地報道,缺乏記者應有的素質與職業道德,鋻於公安工作的特殊性和保密性,今後以上記者再不宜到公安機關採訪,各分、縣局和市局機關各部門將不予接待。也請相關新聞媒體從維護自身的整體形象出發,對當事記者作出相應的處理。在今後的工作中,公安機關歡迎新聞媒體繼續對公安工作給予大力配合、支持。
抄送:省委宣傳部、市委宣傳部、市委政法委、各分、縣局,市局機關各部門
2002年7月26日
章:蘭州市公安局宣傳處
“這是一紙‘封殺令’,要在蘭州公安系統全面禁止我們這些記者的正當採訪。”廖明面無表情地説。
這封《關於個別記者涉警曝光失實情況的函》(以下簡稱《失實函》)被廖明形容為“黑名單”,上榜人員涉及蘭州六家都市類紙媒共16名記者,他們在前後一兩天內陸續從各報社負責人手上獲取該函,均表震驚和憤怒。
蘭州市首次如此大規模的封殺記者採訪,且封殺令並不是按正常渠道(宣傳或新聞出版部門)下達,此舉立即在蘭州新聞圈引起震動,蘭州16名記者被公安部門單方面限制採訪引發激烈辯論。
反彈:誰有權封殺我們?
幾日來,“封殺”成為蘭州一些報社記者在議論這起事件時使用頻率最高的詞。
8月3日,坐在本報記者面前,蘭州晨報記者郝冬白提起“限制採訪”事件仍然激動難平,他認為這是對16名記者法律賦予的合法採訪權的“粗暴干涉”,是一種無理的限制。
郝冬白認為,若新聞報道構成侵權,可通過法律途徑來尋求解決,而一紙“禁令”除了激起公憤,於事無補。
接受《南方週末》記者採訪的13名“涉事”記者不同程度地表達了對蘭州市公安局所發函件的不滿。晨報記者張鐵梁道出了大家的疑慮——難道公安部門有權力單方面限制一名記者的正常採訪嗎?
蘭州晨報記者魏孔明説,通過一兩篇文章就全面否定一名新聞記者的職業素養,這是不負責任的做法。普遍的看法是,《失實函》不僅對16名記者的職務行為造成了傷害,也損害了幾家報紙的形象。
在圈內小有名氣的蘭州晚報攝影記者竇澤中拍著胸脯説:我是一名優秀的新聞工作者,報社的先進個人,1997年度全省團結進步先進個人,全國十佳優秀攝影家,多次獲各類新聞獎,可現在卻因為拍了一張批評個別違紀警察的圖片而成為“缺乏記者應有的素質與職業道德”的人。“這不是污衊是什麼?”竇澤中毫不掩飾他的憤怒。他是16名涉事記者中從業年限最長的一名,從事新聞工作十多年了。
蘭州晨報是這次“限制採訪”事件牽涉記者最多的媒體,一共8名。
“這些記者都是報社記者中具有豐富採訪經驗的骨幹,業務好、素質高,在採訪中絕不會偏聽一面之辭。”晨報新聞中心主任葉舟説。
葉舟認為,記者采寫的新聞報道失實,自有其主管部門進行查處,其他權力機關無權干涉,否則便有濫用行政權力之嫌。葉舟告訴《南方週末》記者,王聰、郝冬白、廖明等記者在長期的工作中與蘭州市各基層公安機關建立了良好的關係,“限制採訪”讓這種戰友般的關係毀於一旦,“這對雙方都是一種損失”。
科技鑫報新聞部主任郭月明的觀點是,媒體對違紀的警察進行曝光,是促進警方的隊伍建設,是建設性的批評,而不是添亂。事實上正常的輿論監督對蘭州警方加強自身建設所起的作用是有目共睹的。
“限制採訪”事件的影響開始顯現。在接到《失實函》的那天,郭月明同時接到了蘭州公安局宣傳處的電話,讓他派一名記者去參加當日下午的新聞發佈會,但對方同時表明,不要讓陳曉燕去———態度堅決———“她以後不能採訪公安的事了”。在報業競爭日趨激烈的蘭州,郭月明深知漏掉重大新聞意味著什麼,儘管“一頭霧水”,他還是作了讓步,讓另一名記者前往。
但這不妨礙郭月明對陳曉燕的評價,“這是一名優秀的記者,很稱職,我不僅不處理她,還要表揚她。”
蘭州晨報跑了多年政法口的王聰向報社領導申請換一條“線”,“沒法再做了”,王聰説自尊心遭遇前所未有的打擊,讓他無法面對今後的採訪對象——警察。他的上司,新聞中心主任葉舟很猶豫,因為換線會喪失很多關係。而在業內,關係就是新聞資源。
再調查一:警車風波
蘭州市公安局宣傳處發出《失實函》認為記者們的一些報道“嚴重失實”遭到了16名記者的廣泛駁斥。真實是新聞的良心,這些新聞報道是否真的“嚴重失實”自然成了爭議的焦點。記者對其中被認為“嚴重失實”的幾篇報道進行了再核實。
按《失實函》,被蘭州市公安局督察部指認“完全失實”的蘭州晨報記者郝冬白、廖明6月25日的報道,《西固公園路什字發生令人寒心一幕警車挂倒男孩竟揚長而去》,全文是:一輛警車將一個男孩撞倒以後卻揚長而去,引起現場目擊者的公憤,這是6月24日發生在西固公園路什字令人揪心的一幕。
據現場目擊者告訴記者:當日下午4時左右,在西固區公園路什字,一輛由南向北疾馳而過的北京吉普車將一位由東向西騎自行車過馬路的男孩撞倒在地,駕車人員和乘車人員下車觀望了一下後,便駕車離去。
那男孩艱難地支撐著推車走過馬路,就倒在馬路邊,在目擊者打電話報警後,蘭州市公安局巡警支隊西固大隊一中隊的巡警迅速趕到將其送至蘭化醫院。當日下午5時左右,記者趕到事發現場,一位現場目擊者氣憤地説:你撞倒了男孩,至少應該把他送到醫院檢查一下,或者應該告知男孩的監護人,應該有起碼的做人良知呀!另一位現場目擊者説:我們當時肺都氣炸了,就報了“110”,“110”將男孩送至醫院,我們才放心了。
據記者了解,那輛肇事車上一共有3人,其中一人戴著眼鏡,穿著咖啡色的短袖。這個男孩是西固某中學的學生,現年16歲。
8月4日,《南方週末》記者來到事發現場。路邊雜貨店老闆徐英梅提起此事仍氣憤難平:“孩子被撞倒,翻了幾次身,沒翻起來。吉普車上下來兩人,其中一人拽著男孩放在路邊,停一停就走了。孩子一直趴在地上。”鐘錶檔老闆張女士説當天她還把板凳讓給孩子坐,直到110到來。
她們承認,當時並未意識到撞人的是警車。只有憤怒。事出至今,除了《南方週末》記者,無任何人對她們再進行過調查。
記者廖明説,當天下午他們拿著徐英梅抄下的肇事車輛的車牌號去了西固區公安分局,辦公室一位負責人承認車輛是他們的,因“市局正在調查”,其餘無可奉告。
當時出警的巡警西固大隊一中隊的中隊長竇積榮向本報記者證實了警車撞人事件。車牌號,竇給了孩子的父親。
“説我們的報道嚴重失實簡直荒唐,不值一駁。”記者郝冬白説。
記者王聰、楊亮的報道《國道塞車置若罔聞記者採訪遭遇拳腳酒醉交警耍岔》“上榜”,讓蘭州晨報新聞中心主任葉舟啼笑皆非。葉説當時他與王、楊二人都同在去往西寧的車上,目睹了酒醉交警耍岔(耍潑)的醜態。“説報道失實毫無根據。”
科技鑫報記者陳曉燕報道的《警察開警車為親戚“出警”》給新聞部主任郭月明的印象很深,因為標題是他重新改過的,“字裏行間揪不出任何毛病”。
他們披露的都是公安系統的害群之馬,他們是在向公安部門建言,如果公安部門連這點接受批評的胸襟都沒有,如何保持隊伍的純潔性?
一位報社中層領導憂鬱地説。
再調查二:“婚紗事件”
“一段時間以來,對公安幹警的曝光相對集中,市局督察部對每一起案件進行調查中發現,新聞報道失實的地方太多,民警的感情受到極大傷害。”蘭州市公安局宣傳處處長鄭法先説。
鄭法先舉“婚紗事件”作例,新郎官是一名交警,但他的所為只代表個體行為,媒體以“警察”這樣的群體性名詞出現,損害了全體公安人員的形象。
蘭州晚報今年5月13日關於“婚紗事件”的報道:(記者陳愛榮、竇澤中、張太淩)昨日下午6時40分,一名自稱是警察的男子在南關十字“時尚經典”婚紗影樓為退還婚紗,和店方發生爭執,聚眾打傷店員、砸壞設施,並搶走店內的電視機和VCD.……
5家報紙同時刊發了類似的報道,全部上了公安局的失實“名單”。
8月5日、6日,《南方週末》記者兩次來到“時尚經典”影樓進行調查。影樓給本報記者提供的5月12日的“報案材料”稱,其員工孫艷和劉洋遭到交警張某及其一夥的毆打,商店被砸,面目全非。“東崗交警大隊的值班領導李佔林副大隊長也趕到了事發現場,證實了張某是他們的幹警”。“孫艷當晚送往省人民醫院接受治療”。
影樓的員工換了一批新人,當班的負責人説,“從前的同事感覺自身安全沒有保障,都走了。”
提起當日的採訪,甘肅青年報記者孫建榮有些遺憾,説沒有張某的聲音。“我們嘗試找他,在電話裏,他拒絕了。”
這5篇被蘭州市公安局督察部“認真調查”過的文章被認定“完全失實”。8月6日,慶陽路派出所黃所長對本報記者説,因人員變動,此案剛移交,尚未開始調查。
“還未結案的事件怎麼為判斷新聞報道失實提供依據?”記者張鐵梁大聲詰問。
2002年7月號的《蘭州公安》雜誌扉頁上一篇署名“老原”的文章稱:這是一起不正常的新聞傳播現象,有人為的因素存在,因為影樓的老闆是一家報社的記者,“報道帶有明顯的傾向性”。蘭州市公安局宣傳處顏宗國認為這樣的監督“也得打引號”。涉事記者們都否認了此説法,張鐵梁坦言,此前他認識影樓老闆王雪梅,而她絕不是什麼報社的記者。
5月13日,一些報社醞釀對婚紗事件的追蹤報道被迫放棄,因為公安局“打了招呼”。
解釋:公安的立場
對於新聞圈內對公安局“限制採訪”行為的質疑,蘭州市公安局宣傳處處長鄭法先的解釋是,《失實函》屬公文性質,目的是與各報社進行正常的溝通,並非針對報社和記者群體,而是針對少數做過失實報道的記者。鄭法先説這是一種溝通的方式,這是在充分肯定了媒體對公安工作大力支持的基礎上提出一些建議,要求報社實事求是,對自己的記者進行約束。
“這是沒有辦法的辦法,”鄭法先説,“之前我們與各報社有過面對面的溝通,效果不好,只有採取這種組織行為。”鄭法先説,“限制一些記者的採訪行為”的本意不是與媒體樹敵,媒體是公安的宣傳陣地,我們絕不想把雙方的關係搞僵。
鄭處長向本報記者表達了“發函”的意圖:1.我們的民警違法違紀要受處理,記者也不能例外;2.公安機關與任何一個單位有隙,可通過公函的形式進行溝通,旨在加強交流;3.不允許這些記者在公安系統的採訪是因為公安工作的特殊性,其他的記者我們依然熱情歡迎。
鄭處長説大量失實報道帶來的惡果是,記者來了,基層民警卻不敢説話了,生怕又被斷章取義。鄭説,記者並不是不允許失誤,只是不能老失誤,或者對同一題材進行大肆的炒作,詆毀公安的形象。
鄭處長回避了這種“組織行為”可能導致的種種結果。而宣傳處副處長朱兆森並不諱言蘭州警方的行為預期———“和為貴”,因為報上“平靜了很多”。“這就是效果。”朱兆森説。公安部門態度的變化蘭州晨報與蘭州警方之間多年來的關係,葉舟作過一些分析:1996年晨報創辦之初,蜜月期,公安全力配合,大篇幅的正面報道;幾年後,去採訪,泡熱茶,遞好煙,不説話,打哈哈;第三階段,連門都難進。
蘭州晚報記者陳愛榮對此有深刻的認同。他説,很長一段時間以來,警方就不太配合採訪了,到各分局、派出所了解某個案子,都説要去市局開介紹信,人為地設置障礙。陳愛榮認為“限制採訪”不過是為他們拒絕新聞記者的採訪要求提供了一個貌似合法的藉口,“事實上從前的很多采訪都是依賴於與個別民警的私交”,正常途徑走不通。
據了解,蘭州新聞界對蘭州警方的批評報道始於1996年10月18日蘭州晨報的一篇百字消息:《執行公務舉止粗魯一交警打人受處分》,這篇在今天看來決不起眼的消息在當時卻猶如一聲炸雷,反響如潮,至今仍讓晨報記者津津樂道。到1998年8月報道轟動全國的“小芳事件”(一起惡性強姦案被當地公安部門認定為“賣淫嫖娼”),從此也樹立了晨報“倡言正義,尊崇愛心”的辦報宗旨。坊間甚至認為,蘭州公安隊伍的整肅,晨報功不可沒。
有功於人的蘭州晨報卻突然間因“限制採訪”事件而面臨窘境。葉舟擔心的是,倘若其他職能部門群起效倣,那正常的採訪工作如何開展?
聲音:輿論監督的難度
在蘭州,媒體與公安之間微妙的關係引起了一部分新聞學研究者的注意。
多數新聞學研究人員認為,輿論監督建立在一個前提之上,那就是新聞的真實性。媒體是社會的良心,公正的輿論代表了新聞媒體對社會的責任感。
甘肅天釋律師事務所馬維遠律師指出,公安局的做法是一種越權行為,新聞報道失實的判定只能由仲裁機構或者法院作出,公安局的行為是一種行政霸權。這種內部行政行為直接剝奪了多名記者的採訪權,構成了職務侵權,至於是否構成名譽侵權,仁者見仁。因為《失實函》雖未在公開場合張貼、登出,但卻發給了各相關利益單位,對記者的職務行為構成直接侵害。有涉事記者表示必要時會訴諸法律。
蘭州大學新聞系教授段京肅説,世界各國每一家媒體都宣稱自己的新聞是真實的,但卻不敢説沒有出現過失實的新聞。失實報道應具體分析,有一些是記者職業素養不高造成的,有的是新聞來源本身是虛假信息,還有一些緣自媒體的不正當競爭。我們現階段大多數的失實報道是由於工作疏忽或輕信消息來源。
段京肅説,媒體是大眾的、國家的資源,應該愛護和幫助,出現失誤,社會應該採取積極的態度,不應一棍子打死。段教授認為蘭州市公安局“限制採訪”行為有些過了。警察也會出錯,如果因辦錯了案而停掉警察的執法權同樣是因噎廢食的做法。
有關人士稱,蘭州公安部門發出的《失實函》是對記者採訪權的剝奪。記者的處罰決定只能由其主管單位——新聞出版局來作出,公安部門的意見也理應通過新聞出版部門申訴,由後者作出處罰。
一位研究者認為,蘭州“限制採訪”事件暴露了新聞記者的權利受到侵害時無法可依的尷尬現狀。憲法賦予了公民的知情權,記者的採訪權也是法律賦予的,但卻找不到相關的法律條款作為保障。
爭論仍在繼續
8月2日,蘭州各報在顯要位置刊登了甘肅省委書記宋照肅對新聞宣傳提出的新要求:新聞不僅要宣傳,而且要監督,要敢於監督,善於監督;輿論監督要準,不能敷衍了事。
事件中,因擔心“與公安局把關係弄僵”,一些報社在無奈中選擇了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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