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安徽省亳州市一名貧困農民通過法律援助,終於洗雪了搶劫致人死亡的罪名,從原來的“死刑犯”被宣判無罪釋放。
據了解,2000年3月3日,在浙江溫州打工的亳州市立德鄉李大坑村農民李平突然被公安機關逮捕。原因是李平的一個表哥因殺人被公安機關抓獲後,為了立功贖罪保住性命,“檢舉揭發”李平在1993年夥同他人搶劫農民李井剛的耕牛並將受害人殺死的“罪行”。公安機關經偵查後認定,李平搶劫殺人證據確鑿,遂移交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李平在法庭上,反復聲明自己沒有搶劫殺人,在審訊中的供述是受到了刑訊逼供所致。但法院沒有採納李平及其辯護律師的意見。2001年2月14日,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李平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全部財産。
李平被判處死刑後,因家境貧窮上訴時無力聘請律師。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獲悉此案後,主動為李平提供幫助,指派安徽潤天律師事務所律師桑鴻志擔任李平的辯護人。桑鴻志律師經過詳細的調查工作,了解到李平在案發時正在山西運城打工,不具備作案的條件。李平對自己有罪的供述不可信,可能是虛假編造的。隨後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辯護意見。2001年5月23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書,認為李平夥同他人搶劫耕牛並致死受害人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了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併發回重新審判。
根據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的要求,桑鴻志律師等人多次自費到亳州市為李平案件重審提供法律援助。2001年12月1日,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後認為,公訴機關提供的現場勘查筆錄、法醫鑒定結論及證人證言只能證明案發現場的客觀情況,不能證明搶劫殺人行為是李平所為,被告人多次作無罪辯解並稱有罪供述係公安機關刑訊逼供所致。法院認定李平犯搶劫罪證據不足,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判決被告人李平無罪。
李平被宣告無罪後,亳州市人民檢察院認為重審判決錯誤,並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桑鴻志律師又多次到安徽省人民檢察院為李平做無罪辯護。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採納了律師的意見,認為亳州市人民檢察院抗訴不當,依法撤回抗訴。2002年5月8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裁定,准許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撤回抗訴,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判決發生效力。至此,一個普通貧困農民的冤情終於得到洗雪。
另據了解,在本案中因辦理錯案的亳州市人民檢察院主訴檢察官、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審判長等人均受到處分。目前,李平正在通過法律程序申請國家賠償。(張曙光 王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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