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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丹“717”事故部分涉案者被一審重判  
06月05日 18:36

    今天,廣西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策劃瞞報南丹“717”特大透水事故的犯罪嫌疑人萬瑞忠、唐毓盛、莫壯龍、韋學光等人,作出一審判決:原南丹縣委書記萬瑞忠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産及非法所得共318.5萬元人民幣;原南丹縣縣長唐毓盛犯受賄罪、挪用公款罪、濫用職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0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處沒收財産20萬元,追繳違法所得共36萬元人民幣和1000美元。

    連日來,法院已對涉及“717”事故的共32個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原南丹縣委副書記莫壯龍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處沒收財産3萬元人民幣,其退出的受賄所得贓款共7萬元人民幣予以追繳;原南丹縣副縣長韋學光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處沒收財産4萬元人民幣,其受賄非法所得贓款10萬元人民幣予以追繳。

    法院認為,被告人萬瑞忠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321.5798萬元,併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構成受賄罪;同時,萬瑞忠在“717”事故中不正確履行職責,夥同他人違反有關特大事故報告程序的規定,對事故隱瞞不報,也不及時組織搶險、調查,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情節特別嚴重,構成濫用職權罪。被告人唐毓盛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合計人民幣36萬元,美元1000元,併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受賄罪;此外,還利用職務便利,夥同他人挪用公款95萬元人民幣進行營利活動,構成挪用公款罪;“717”事故發生後,唐毓盛不正確履行職責,夥同萬瑞忠等人對事故瞞報,也不組織搶險、調查,構成濫用職權罪。

    另據了解,發生“717”事故的南丹龍泉礦冶總廠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黎東明等人,涉嫌非法採礦罪、重大責任事故罪、妨害作證罪、行賄罪、偷稅罪,法院將擇日對他們作出一審判決。



責編:閆冬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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