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法院近日就一起因贍養引起的經濟糾紛案件作出判決認為,贍養是法律規定的義務不得附加條件,原告有權利討回分給兒女的錢。
《今晚報》報道:80多歲的黃大娘原居住的河東區鄭莊子的房子在去年下半年拆遷,黃大娘得到了近10萬元的房屋拆遷安置費。同年12月16日,黃大娘和三個子女簽訂了一份關於黃大娘財産分配及贍養問題的協議。協議約定,黃大娘的財産分別分給三個子女1.8萬元、2萬元和4萬元,今後由三個子女共同承擔對黃大娘的贍養。但是,三個子女卻並沒有盡到贍養的義務,黃大娘於是向法院起訴,要求他們返還曾經分得的總計7.8萬元的財産。
審理案件的天津市河東區法院認為,贍養是法律規定的子女應盡的義務,而不是附隨義務。黃大娘的子女們以母親贈與一定的金錢為條件協議約定履行自己應盡的贍養義務,這是違背有關法律規定的。所以,法院認定黃大娘和三個子女間的贍養協議無效。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因無效的民事行為取得的財産,應當予以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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