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三秦都市報》報道,西安市某銀行一信用卡用戶瘋狂透支10萬餘元,為其擔保辦卡的朋友被告上法院承擔連帶清還責任。
河南信陽人鄭某1999年由其西安朋友王某擔保,在西安市某銀行辦理信用卡一張。2002年3月1日至30日期間,鄭某在異地通過在自動取款機上取款和在商場、娛樂城等處消費的方式透支7萬餘元,該銀行發現後立即對鄭某發出“緊急止付令”,但此後鄭某又取款透支了3.5萬元。銀行在多次找尋鄭某不見、追討透支款無果的情況下,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要求判令鄭某還清透支款全部本息,並由擔保人王某承擔連帶清還責任。
王某在法院審理時辯稱,當銀行發現鄭某惡意透支時應及時採取應對措施,阻止損失進一步擴大,但銀行直到鄭某透支7萬餘元後才發出止付令,其損失是銀行自身監管不利造成失誤,擔保人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院認為,鄭某的行為屬惡性透支,應承擔民事責任,但銀行在鄭某透支7萬餘元後才發止付令,屬控制不及時,止付處理不迅速,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鋻於鄭某潛逃在外,遂判決擔保人王某對透支中的3萬元予以清還,其餘7萬餘元透支部分由銀行自行向鄭某追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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