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殘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這一定義與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和其他國家是一致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規定:“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人。”
各國因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不同,關於殘疾標準掌握的尺度不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規定,我國的殘疾標準由國務院規定。國務院1986年10月批准的“殘疾標準”,是目前我國評定殘疾人的基本依據。此外,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傷殘軍人標準、福利企業招收殘疾人的標準、工傷致殘標準等,也在一定範圍內有效。(孫承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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