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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語四級未過不給學位 大學畢業生狀告母校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5年11月19日 10:00 來源:

  中國青年報消息:

   武漢一高校將國家英語四級考試與學位挂鉤惹爭議

  多名大學畢業生未獲學位狀告母校

  今年6月,武漢理工大學2001級學生中有600多人未獲得學士學位。據了解,包括單枝柏(化名)在內的600多人沒有達到學校規定的英語四級考試分數線,因此學校拒絕授予他們學士學位。

  “國家英語四級考試結束後,學校劃了50分的分數線。”單枝柏説,“我們的四級沒過50分,所以就拿不到學位證。”針對學生關於發放學位證書的要求,武漢理工大學副校長張安富表示,個人無權改變校學位委員會的意見,但學校可以為學生們開具“……因未達到學校規定的國家英語四級考試標準,未能取得學士學位……”的證明。7月2日,單枝柏等人拿到了學校教務處開具的書面證明。

  但單枝柏並不認同學校的做法,一紙證明怎麼能代替學位證?況且,按英語四級分數線決定是否發放學位證的做法,根本沒有法律依據。

  獲得學位證必須過英語四級嗎

  據了解,武漢理工大學不授予單枝柏等人學士學位的根據是《武漢理工大學學士學位授予暫行辦法》。該辦法規定,“國家大學英語四級考試未達到學校規定標準”的畢業生不能獲得學位證書,而今年學校劃定的分數線就是50分。

  學生們認為,學校依據內部規定不給他們發放學位證,是違反上位法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第四條的規定,高等學校本科畢業生取得學士學位需要“成績優良”,並“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國家四級英語成績並不是取得學位證的必備條件。而且,提起行政復議的7人中,5個人的就業推薦表上有“成績優良”或“成績優秀”的評價。因此,學校依據內部文件不授予學士學位的做法無疑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

  武漢理工大學副校長張安富認為,學校制定的相關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是不矛盾的。“完成課程、修滿學分並不能證明學業優良。我們借用國家四級考試的公正性和科學性來衡量學生學業優劣,這也是考核學生的一個標準。”張安富説,“學校將學位證與四級考試成績挂鉤,並無不妥。”張安富同時表示,國家英語四級考試改革後,學校還會將學位與四級考試挂鉤,“就像TOFEL考試,各個學校可以定不同的分數線,這與學校的定位和培養目標有關。”

  7月15日,單枝柏等7人委託律師向教育部提起行政復議,要求學校發放學位證書。

  教育部“終止行政復議”

  9月16日,雙方接到了教育部“終止審理”的決定書。教育部認為,武漢理工大學作為學位授予單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及國家相關規定,有權將“國家大學英語四級考試未達到學校規定標準”作為不授予學位的條件。今年該校畢業生可獲得學士學位的英語成績為50分,這對該校2005屆全體畢業生普遍適用,並不是具體針對申請人的,不能認為是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而且,學生還有機會申請獲得學士學位,武漢理工大學事實上並未作出不授予單枝柏等人學士學位的正式決定。

  最後,教育部以“申請人的復議申請針對的行為不屬於《行政復議法》規定的受理範圍”為由,決定“終止行政復議”。

  單枝柏等人的律師劉源波認為,教育部在決定書中表明了態度,卻終止了復議,這其實就是一種行政不作為。北京師範大學教育政策與法律研究所余雅風博士則表示,教育部的回復可以理解為“維持”了學校的決定。教育部的決定書不是“不受理”學生的復議申請,受理後又終止審理其實已經對雙方的爭議事項作了判斷,即“不能認為是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余雅風指出,學校對單枝柏等人作出的“不授予學士學位”的決定是具體行政行為,屬於行政復議的受案範圍,而教育部在受理後也維持了學校決定;如果申請人是對學校規定的合法性提出復議,就不在教育部的復議範圍內。

  中國人民大學憲政與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執行主任莫于川教授指出,行政復議機關受理復議申請後又決定終止審理,《行政復議法》並未規定這種結案方式。“《行政復議法》已將與受教育權利有關的行政爭議納入受案範圍,作為抽象行為的部分行政規範性文件也可採用附隨審查方式申請復議。本案爭議的校方行為,無論視其為具體行為還是抽象行為,只要訴求方式得當,均應有機會受到復議機關審查。”

  據了解,單枝柏等5人就此向武漢市洪山區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已被受理。

  什麼樣的校規應接受司法審查

  2005年2月25日,教育部公佈了《全國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改革方案(試行)》,180個試點學校的英語四、六級考試將由原來的100分制變為710分制,不再發放四、六級合格證書,只發考試成績單。但高校學生最關心的四、六級成績是否與學位證挂鉤的問題還沒有定論。有報道稱,很多學生擔心學校會把證書分數化,沒有了國家的合格證書,學校仍然可以劃定“畢業線”、“學位線”。四、六級考試改革似乎沒有解決英語成績引發的學位之爭,由此帶來的法律與高校校規間的衝突仍將繼續。

  目前,學位條例中規定了原則性的授予條件,但又允許各高校有自己的學位授予辦法。余雅風博士表示,上位法不夠明確,下位法就難免招致爭議。“目前,我國一些高校經授權制定學生管理規定時,常常忽略實體與程序的合法性問題。比如説,教育部辦公廳《關於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堅決剎住高等學校考試作弊歪風的緊急通知》規定,對於作弊學生要‘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但不少學校往往是全部開除。”余雅風説,上位法與學校校規之間的矛盾牽涉高校管理的自主權,究竟什麼樣的校規應該接受司法審查,理論界還存在爭議。

  莫于川教授認為,高校擁有更大的自主管理權,這是一個趨勢,只要不違背法律規定和基本法理,高校有權積極行使自主管理權。特別是像審查決定是否授予學位這樣的“專業判斷”,可以授權學校去作具體規定。而學校之間不同的規定,會逐漸形成各自的特點和社會接受程度,拉開各學校之間的競爭力等次。(記者 李麗 實習生 商偉)

責編:唐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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