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醫患糾紛被納入“消法”調整範圍
央視國際 (2005年06月05日 10:13)
新華社福州6月5日電(記者 沈汝發) 醫患關係是否屬於消費關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能否調解醫患糾紛?福建省日前通過的《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修訂)》將這些問題明確下來,醫患糾紛被列入調整範圍。
根據這一法規,醫療機構應當明示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並按照規定出具詳列收費項目、標準及金額的收費清單。不得收取未提供服務或者藥品的費用,不得收取高於實際服務標準的費用。醫療機構不得使用無生産批准文號的自製藥品,除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及戒毒藥品外,醫療機構不得限制門診患者或者其親屬持處方箋在其他醫療機構或者醫藥商店購買藥品。
這一法規還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護人員應當規範書寫並妥善保管病歷資料,方便患者或者其親屬查閱或者複印處方箋、住院志、醫囑單、檢驗檢查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等病歷資料。未經患者或者親屬同意,不得公開患者病情。如果構成醫療事故,根據這一法規,將按照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處理。
福建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消費投訴部主任段建平表示,將醫患糾紛納入“消法”調整範圍,可以加強醫院的自律行為,減輕患者的訴訟成本,同時也為消委會調解提供了法律依據。
責編:劉立 來源:新華社
|